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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DL
0014
S-2019
水溶性膳食纤维浆
2019
水溶性
膳食
纤维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WDL水溶性膳食纤维浆2019-04-18 发布珠珠海海高高新新区区维维得得力力生生物物工工程程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2019-04-28 实施Q/WDL 0014 S-2019代替Q/WDL 0014S-2017备案号:4404010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7日Q/WDL 0014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要求编写。本标准与 Q/WDL 0014 S-2017 的主要差异为:更新了标准号的年号;更换了水溶性膳食纤维的检验方法3.3 中铅的限量 0.3 改为 0.2删掉 5.2.4本标准发布后 Q/WDL 0014 S-2017 废止。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 2017 年 7 月 10 日,2019 年 4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本标准由珠海高新区维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京瑞、潘晓萍、韦昆宏、潘晓开。Q/WDL 0014 S-20191水溶性膳食纤维浆水溶性膳食纤维浆1.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溶性膳食纤维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为原料,经灌装、旋盖、杀菌、灯检、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水溶性膳食纤维浆。本产品直接饮用或温水冲调饮用。2.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3528低聚果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计委 2008 年第 20 号)3.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2 低聚半乳糖应符合卫计委 2008 年第 20 号公告的规定。3.1.3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及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Q/WDL 0014 S-20192项目要求性状粘稠状微透明液体色泽色泽均匀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 标干物质(固形物,质量分数),%70.0水溶性膳食纤维(以低聚果糖计),g/100g30.0铅(以 Pb 计),mg/kg0.2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52100CFU/mL10000 CFU/mL大肠菌群,521 CFU/mL10 CFU/mL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霉菌,19CFU/mL酵母20CFU/mL注: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应符合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的要求。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适量被检样品,按标签冲调方法制备 50ml 样品,倒入无色透明容器中,置于明亮处,检查色泽、性状、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 干物质按 GB/T 23528 规定的方法检验。Q/WDL 0014 S-20193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水溶性膳食纤维按 GB/T 23528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由质量管理部按质量标准要求检验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质量管理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用。6.2.2 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干物质、水溶性膳食纤维、净含量、标签。6.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 正常生产,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用。6.3.3 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项目和标签。6.3.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标志7.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加工方式、贮存条件、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标识及编号、本标准号、产地等。标签还应依据卫计委公告标注每日食用限量。7.1.2 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包装箱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净重、生产厂名称、地址等7.2包装本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用复合铝膜,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并应加注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Q/WDL 0014 S-20194严密、整齐,无破损。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并符合卫生要求;运输途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装混载。装卸时轻搬轻放。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无日光直射的库房中。产品应堆码在垛垫上,离地离墙不少于10cm。在包装完整、未经开封并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