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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LGT 0003 S-2021 水磨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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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LGT 0003 S-2021 水磨米粉 2021 水磨 米粉
南 通 罗 盖 特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LGT 0003S-2021 水磨米粉 2021-08-07 发布 2021-08-28 实施 南通罗盖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TLGT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41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2 7Q/TLGT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参照了 GB/T 1355小麦粉、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及 LS/T 3240汤圆用水磨白糯米粉质量要求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产品设定铅(以 Pb 计)限量为0.1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谷物及其制品”铅(以 Pb 计)限量为0.2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南通罗盖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建华、于峰 本标准于 2021 年 8 月首次发布。J S Q BQ/TLGT 0003S-2021 1 水磨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磨米粉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或糯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脱水、烘干、冷却、包装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的水磨米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Q/TLGT 0003S-2021 2 3 分类 3.1 产品按照原料不同进行分类,分为:水磨大米粉、水磨糯米粉。3.1.1 以大米为原料的产品,称为水磨大米粉。3.1.2 以糯米为原料的产品,称为水磨糯米粉。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大米、糯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白色或微黄,有光泽 将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测色泽、外观、杂质,闻有无异味 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香气,无异味,无异嗅 外观 均匀粉末状,不结块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4.0 GB 5009.3 灰分/(g/100g)0.70 GB 5009.4 粗细度(0.154mm 筛通过率)/(g/100g)98 GB/T 5507 含砂量/(g/100g)0.02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g/kg)0.003 GB/T 5509 酸度(T)2.0 GB 5009.239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0.1 GB 5009.15 无机砷(以 As 计)a/(mg/kg)0.2 GB 5009.11 铬(以 Cr 计)/(mg/kg)1.0 GB 5009.123 六六六/(mg/kg)0.05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0.05 J S Q BQ/TLGT 0003S-2021 3 甲基毒死蜱/(mg/kg)5 GB/T 5009.145 溴氰菊酯/(mg/kg)0.5 GB/T 5009.110 黄曲霉毒素 B1/(g/kg)5 GB 5009.22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a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定无机砷。4.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粗细度、灰分、净含量。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2.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5.3 组批与抽样 5.3.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5.3.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2 个最小包装单位),分成 2 份,其中 1 份为留样样品。5.3.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4 个最小包装单位)。5.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若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合格”;若指标如有不合格,允许扩大 1 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J S Q BQ/TLGT 0003S-2021 4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重(质)量、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严防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含水分较高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产品不得与潮湿、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质或含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产品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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