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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JM 0003 S-2019 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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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JM 0003 S-2019 固体饮料 2019 固体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TJM固体饮料2019-01-10 发布2019-02-10 实施汕汕头头市市金金妹妹健健康康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Q/STJM 0003S-2019代替 Q/STJM 0003S-2016备案号:4405006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1日Q/STJM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 Q/STJM 0003S-2016,与 Q/STJM 0003S-2016 相比,做以下修订: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总糖、黄曲霉毒素 B1的检测方法。本标准由汕头市金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飞、彭泽潜、郑颖骏。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TJM 0003S-2013;Q/STJM 0003S-2016。Q/STJM 0003S-20191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或葡萄糖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植脂末、乳粉、豆奶粉、大米、花生、椰子粉、红茶粉、咖啡粉、红枣粉,经预处理(熟化、磨粉等)、混合、调配、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354大米GB/T 1532花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5009.183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8738速溶豆粉和豆奶粉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0880食用葡萄糖Q/STJM 0003S-2019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4791植脂末NY/T 605焙炒咖啡NY/T 1884绿色食品 果蔬粉NY/T 2672茶粉DB46/T 69椰子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按产品配方的不同分为:3.1 蛋白型产品3.1.1 蛋白型固体饮料以白砂糖或葡萄糖、豆奶粉、乳粉、大米、花生、植脂末为原料,经加工制作而成蛋白质含量4%的固体饮料。3.2 普通型产品3.2.1 奶茶味固体饮料以白砂糖或葡萄糖、植脂末、乳粉、红茶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3.2.2 椰子粉固体饮料以白砂糖或葡萄糖、植脂末、椰子粉、咖啡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3.2.3 红枣固体饮料以白砂糖或葡萄糖、红枣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而成的固体饮料。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豆奶粉应符合GB/T 18738的规定。4.1.2 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4.1.3 花生应符合GB/T 1532、GB 19300的规定。4.1.4 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4.1.5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4.1.6 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GB 15203的规定。4.1.7 植脂末应符合QB/T 4791的规定。4.1.8 红枣粉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4.1.9 红茶粉应符合NY/T 2672的规定。4.1.10 椰子粉应符合DB46/T 69的规定。4.1.11 咖啡粉应符合NY/T 605的规定。4.1.12 所有原辅料还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 感官要求Q/STJM 0003S-2019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香气,无异味性 状呈干燥疏松粉末状(或颗粒状,允许有少量粉末),无结块,无霉变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蛋白质,%4.0(仅限蛋白型固体饮料)总糖(以还原糖+蔗糖计),%65(蛋白型固体饮料、奶茶味固体饮料)75(椰子粉固体饮料)98(红枣固体饮料)铅(以Pb计),mg/kg0.9黄曲霉毒素B1,g/kg5.0(仅限蛋白型固体饮料)脲酶试验阴性(仅限蛋白型固体饮料)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表 4致病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 GB 4789.1 执行。Q/STJM 0003S-20194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按 GB 7101 中 3.2 的规定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方法测定。6.2.2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方法测定。6.2.3 蛋白质按GB 5009.5的规定方法测定。6.2.4 总糖按GB 5009.7、GB 5009.8的规定方法测定。6.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的规定方法测定。6.2.6 脲酶试验按GB/T 5009.183的规定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6.3.1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测定。6.3.2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方法测定。6.3.3 霉菌按GB 4789.15的规定方法测定。6.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Q/STJM 0003S-20195按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按JJF 1070方法检测。7检验规则7.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7.2 组批以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7.3.1 每批产品抽样基数不小于 200 袋,小包装产品每批随机抽取 20 小袋,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用,1 份留样备查。7.3.2 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6.4 出厂检验6.4.1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5 型式检验6.5.1 正常生产的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6.6.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6.6.3 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产品标签应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7.2 包装Q/STJM 0003S-201967.2.1 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破损。产品包装采用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销售包装必须完整、严密、封口牢固,无渗漏。7.2.2 大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7.3 运输产品在运输中防止碰撞、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装车高度不超过 8 层。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应注意防潮、防霉、防鼠虫,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堆放。产品贮存必须有垫仓板,堆垛应离墙10cm,离地面10cm。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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