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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CY
0001
S-2019
爆猪皮
2019
猪皮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TCYQ/STCY 0001S2019爆猪皮2019-01-01 发布2019-02-01 实施汕头市澄海区春源副食品厂发布代替 Q/STCY 0001S-2014备案号:4405008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03日Q/STCY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的格式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汕头市澄海区春源副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春,林莉涵、陈河。本标准于2011年8月1日首次发布,于2014年8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19年1月进行第二次修订。Q/STCY 0001S20191爆猪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猪皮的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冰鲜猪皮去脂、洗净、晒干后的干猪皮为原料,经油爆或沙爆工艺加工而成的爆猪皮。本标准产品食用时仍需温水浸泡、清洗后再烹饪。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0棕榈油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分类Q/STCY 0001S201923.1产品按加工工艺可分为:3.1.1 油爆猪皮:干猪皮经棕榈油油爆而成。3.1.2 沙爆猪皮:干猪皮用经过清洗干净的河沙爆炒而成。4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猪皮: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4.1.2 棕榈油:应符合GB/T 15680的规定。4.1.3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油爆猪皮沙爆猪皮色泽具有油爆猪皮应有的色泽具有沙爆猪皮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油爆猪皮应有的气味和油香味,无异味、无油焦味、无霉变具有沙爆猪皮应有的气味和香味,无异味、无霉变性状产品呈块状或片状,无可见外来杂质产品呈块状或片状,允许有极少量微细沙粒附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0脂肪,油爆猪皮20沙爆猪皮5蛋白质,50铅(以Pb计)/(mg/kg)0.2总砷(以As计)/(mg/kg)0.5镉(以Cd计)/(mg/kg)0.1总汞(以Hg计)/(mg/kg)0.05铬(以 Cr 计)/(mg/kg)1.0苯并a芘/(g/kg)5.0N-二甲基亚硝胺/(g/kg)3.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油爆猪皮4.0沙爆猪皮3.8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油爆猪皮0.5沙爆猪皮0.54.4 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4、GB 14881的规定。4.6 定量包装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要求。Q/STCY 0001S201935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50 g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玻璃器皿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9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0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1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2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所有原、辅料入库前需经企业质检部门进行验收后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和数量在每批随机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5%抽取小样,每批的总样品重量不得少于1kg。将抽取试样分装入二个洁净干燥的塑料袋内密封保存,袋上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及取样日期,一袋作检验,一袋密封留存备查。6.4 出厂检验6.4.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6.4.2 每批产品须经厂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Q/STCY 0001S201946.5 型式检验6.5.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应包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6.6 判定规则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6.6.2 出厂检验结果中,若出现感官、净含量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有其它指标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数量重新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6.6.3 型式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4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解决或委托共同认可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作仲裁检验。7标志、标签7.1 标志、标签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中的要求,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商标、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净含量、保质期限等。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为聚乙烯薄膜袋,应符合GB 4806.7相关要求。8.2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备防晒、防雨设施。运输过程中严禁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运。8.3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处,离墙、离地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8.4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