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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WTP
0007
S-2021
鹿尾鞭酒配制酒
2021
鹿尾
配制
新模板标记勿删Q/TWTPQ/TWTP0007S-2021鹿尾鞭酒(配制酒)2021-03-17 发布2021-03-27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通化万通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通化万通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Q/TWTP0007S-2021220786S-20212021 03292024 0328Q/TWTP0007S-20211鹿尾鞭酒(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酿造白酒为基酒,以鹿尾、鹿鞭、鹿血、大枣、枸杞、山药、甘草、蜂蜜为主要原料,经浸泡、澄清过滤、勾兑、灌装而成的鹿尾鞭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GB/T 18672枸杞GB 19778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T 27588露酒NY 317鹿副产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国药典一部(2010版)大枣枸杞子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Q/TWTP0007S-202123.1.1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2鹿尾、鹿鞭和鹿血应符合NY 317的规定。3.1.3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4山药、甘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5大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6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7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浅黄色至黄棕色GB/T 5009.48组织形态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滋、气味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具有本类型酒应有的香气,诸香和谐纯正;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注:对贮存6个月以上或酒温低于10的瓶装产品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或失光。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V/V)20.045.0GB/T 5009.48总酸(以乙酸计)/(g/L)6.0GB/T 15038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GB/T 15038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27588 附录 A干浸出物0.30GB/T 15038甲醇,(g/L)0.6GB/T 5009.48氰化物(以 HCN 计),(mg/L)8.0GB/T 5009.48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际值不得超过10%。甲醇、氰化物的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l0.19GB 5009.12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Q/TWTP0007S-20213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挥发酸、干浸出物、净含量、总酯等项目。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批量在500箱以下,随机抽取4箱,每箱取样2瓶(总数不少于3000ml计),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鹿尾鞭酒(配制酒)配料表(原料):酿造白酒、水、鹿尾、鹿鞭、鹿血、枸杞、大枣、山药、甘草、蜂蜜净含量/规格:125 毫升/瓶、248 毫升/瓶、275 毫升/瓶、375 毫升/瓶、330 毫升/瓶、500 毫升/瓶、750 毫升/瓶、1000 毫升/瓶(按实际生产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通化万通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区天露大街 518号;0435-376099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见瓶帽喷码;Q/TWTP0007S-20214贮存条件:密封、阴凉干燥处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22050324102产品标准代号:Q/TWTP0007S-2018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警示语:过量饮酒 有害健康。8包装8.1内包装必须用符合 GB/T 24694 的规定,铅、镉、砷、锑迁移量应符合 GB 19778 的规定。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液现象。8.2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 保质期GB 7718 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 10%vol(2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本产品酒精度20-45%vol(20),免除标示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