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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Y 0026 S-2021 动物脾肽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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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Y 0026 S-2021 动物脾肽粉固体饮料 2021 动物 脾肽粉 固体 饮料
Q/SSYQ/SSY 0026S2021SSY陕 西 神 龙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动物脾肽粉(固体饮料)动物脾肽粉(固体饮料)2021-07-22 实施2021-06-22 发布陕西神龙药业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2 7 5 4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7 1 2Q/SSY 0026S20211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1.1-2020 所规定的编制规则编制。本标准由陕西神龙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神龙药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敏。本标准批准人:廖德宏。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SY 0026S20212动物脾肽粉(固体饮料)动物脾肽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脾肽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猪脾、牛脾、羊脾、马脾、驴脾为原料,经清洗、煎煮、过滤、添加胰蛋白酶和木瓜蛋白酶水解、过滤、浓缩、干燥、粉碎,添加麦芽糊精进行混合、分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动物脾肽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符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SSY 0026S20213GB/T 29602固体饮料NY/T 1513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NY/T 3394猪副产品利用技术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猪脾:来自宰后经检验合格的健康猪的脾,并应符合 NY/T 3394 的规定。3.1.2牛脾、羊脾、马脾、驴脾:来自宰后经检验合格的健康猪、牛、羊、马、驴的脾,并应符合NY/T 1513 的规定。3.1.3胰蛋白酶、木瓜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胰蛋白酶和木瓜蛋白酶的来源和供体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1.4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5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黄色至深棕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状态粉末状、疏松、无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性冲溶后呈均匀混悬液,允许有少许沉淀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蛋白质,g/100g85.0肽含量,g/100g75.0铅(以 Pb 计),mg/kg1.03.4微生物指标Q/SSY 0026S20214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50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CFU/g5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被测样品5g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杂质。按标签所述食用方法于透明玻璃烧杯中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尝其滋味,静置2min后观察其冲调性。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肽含量:按 GB/T 22492 中附录 B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4.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 MPN 计数法检验。4.3.3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Q/SSY 0026S202154.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 组批及抽样5.1.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规格为一批。5.1.2 抽样每批次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袋,分作两份,一份送检,一份留样备查。5.2 出厂检验5.2.1 产品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均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5 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得复检。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志、标签6.1.1 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1.2 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6.2.1 产品采用塑料复合膜、袋包装,应符合 GB/T 10004 的规定。Q/SSY 0026S202166.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放、严禁扔、摔、挤压。运输中应防止暴晒、雨淋以及受潮。6.4 贮存贮存产品的仓库应当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太阳暴晒。本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混储。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 15cm 以上,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且堆放整齐、稳固、方便,不混物混批堆放。本品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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