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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SK 0007 S-2019 杞参草茶(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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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SK 0007 S-2019 杞参草茶固体饮料 2019 杞参草茶 固体 饮料
备案号:QB64/0002S-2019 宁夏汤臣史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杞参草茶(固体饮料)2019-01-03 发布 2019-01-03 实施 Q/TCSK 宁夏汤臣史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TCSK 0007S2019 Q/TCSK 0007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Q/TCSK 0007S-2018杞参草茶 本标准与Q/TCSK 0007S-2018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总皂甙的检验方法。本标准由宁夏汤臣史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宁夏汤臣史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张辉。本标准批准人:张辉。本标准属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CSK 0007S2019 1 杞参草茶(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杞参草茶(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人参(人工种植)、蛹虫草、黄精、橘皮、葛根、覆盆子、绿茶为原料,经水提、浓缩、配料、混合、制粒、干燥、再加入白砂糖、淀粉、乳粉(添加或不添加)混合,包装制成的杞参草茶(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18672 枸杞 GB/T 19506 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22996 人参中多种人参皂甙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 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 关于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Q/TCSK 0007S201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0号公告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 GB/T 19506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3.1.3 蛹虫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9 年第 3 号公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 2014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3.1.4 黄精:橘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5 葛根、覆盆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6 绿茶:应符合 GB/T 14456.1 的规定。3.1.7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8 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9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棕黄色或黄褐色或棕褐色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冲调后,味甜、微苦,无异味 组织形态 干燥颗粒状或粉末状,无结块 冲调性 冲溶后呈均匀悬浮液,允许有少量沉淀物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7.0 总皂甙(以人参皂甙Re计)/(mg/100g)45 总砷(以As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1.0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900 菌落总数/(CFU/g)5 2 1000 50000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霉菌/(CFU/g)50 3.5 净含量允差 Q/TCSK 0007S2019 3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4.1.1 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杂质:取约 5g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中(或 100ml 烧杯中),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1.2 冲调性:取约 5g 被测样品于 250ml 烧杯中,用约 80ml 温度 80左右的热水冲调并搅拌均匀,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冲调性,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 GB 5009.3 执行。4.2.2 总皂甙:按 GB/T 22996 人参中多种人参皂甙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的规定执行。4.2.3 总砷:按 GB 5009.11 执行。4.2.4 铅:按 GB 5009.12 执行。4.3 微生物限量 4.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执行。4.3.3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的规定执行。4.3.4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执行。4.3.5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执行。4.3.6 霉菌:按 GB 4789.15 执行。4.4 净含量允差: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和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小于50kg,在每组批中随机抽取500g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允差。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5.3.2 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Q/TCSK 0007S2019 4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识 6.1.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9 年第 3 号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还应标明,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婴幼儿、食用真菌过敏者,本产品每日最大食用限量不超过 100g。6.1.2 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GB 9683或GB/T 10004 或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6.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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