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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
0006
S-2021
人参枸杞固体饮料
2021
人参
枸杞
固体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TC Q/TC 0006S-2021 人参枸杞固体饮料 2021-10-01 发布 2021-10-10 实施 同慈中医药生物科技(广州)同慈中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 布发 布 备案号:4401113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TC 0006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同慈中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石依。本标准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首次发布。Q/TC 0006S-2021 1 人参枸杞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枸杞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黄芥子、余甘子、枳椇子、莲子、甘草、火麻仁、肉桂、鸡内金、紫苏、黄精、红米为原料,经原料验收、混合、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人参枸杞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Q/TC 0006S-2021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枸杞子、余甘子、甘草、火麻仁、肉桂、鸡内金、紫苏、黄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的要求。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的要求。3.1.3 黄芥子、枳椇子:应无霉变。3.1.4 莲子:应符合GB 19300的要求。3.1.5 红米:应符合GB 2715的要求。3.1.6 以上所有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性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无结块。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7.0 铅(以Pb计),mg/kg 0.9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沙门氏菌,/25g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霉菌,CFU/g 5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Q/TC 0006S-2021 3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6.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6 及标签。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停产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后,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更换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Q/TC 0006S-2021 4 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签还应依据原卫生部公告的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进行包装。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包装,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纸盒包装,纸盒应符合GB 4806.8的要求;运输包装采用纸箱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无异味、无污染。7.3.2 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7.3.3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应离墙离地10cm,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