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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AN
0001
S-2019
食用牛油
2019
食用
牛油
太和县澳牛油脂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TANQ/TAN 0001S2019食用牛油2019-04-28 发布2019-05-27 实施太和县澳牛油脂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206S备案日期:2019-05-22(有效期3年)Q/TAN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太和县澳牛油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和县澳牛油脂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亚彬。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28 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AN 0001S20191食用牛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牛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T 5524动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活性白土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AN 0001S2019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食用牛油以经兽医卫生检验认可的牛经屠宰后,取其新鲜、洁净和完好的牛板油及纯脂肪组织为主要原料,使用活性白土、氢氧化钠等食品添加剂,经加料、熔炼、净油、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艺高温或离心方法熔炼、精炼的食用牛油。4 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牛板油、牛纯脂肪: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3食品添加剂:活性白土应符合 GB 25571 的规定;氢氧化钠应符合 GB 1886.20 的规定。4.1.4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性状及色泽凝固态白色,稍有光泽,细腻,呈软膏状。取直径1.5cm2cm干净透明无色的玻璃试管,将融化的食用牛油注入其中,观察其透明状态及色泽;其后,在融化状态下,静置适当时间,肉眼观察有无沉淀物;最后,置于1520的环境中,待其凝固后肉眼观察固态食用牛油性状及色泽。融化态黄色或淡黄色,澄清透明,不允许有沉淀物。气味及滋味凝固态具有牛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酸败味。用洁净玻璃棒挑起样品一小块,置于50 mL烧杯中,于水浴上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并用玻璃棒蘸取少许样品,置舌尖上鉴别其滋味。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0.25GB 5009.236酸价(KOH)/(mg/g)2.5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20GB 5009.227丙二醛/(mg/100g)0.25GB 5009.181铅(Pb)/(mg/kg)0.1GB 5009.12总砷(As)/(mg/kg)0.1GB 5009.11苯并a芘/(g/kg)9GB 5009.27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4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AN 0001S20193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操作。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4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7.2抽样7.2.1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kg,抽样量不少于 6 个销售包装(总量不少于 2kg 或 2L);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7.2.2抽样方法按 GB/T 5524 的要求执行。7.2.3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7.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酸价、过氧化值。7.3.2型式检验7.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一年。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检验;b.正常生产后原材料、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7.3.4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4 的全部项目。7.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有关规定标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TAN 0001S201948.1.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食用牛油”。8.1.3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包装8.2.1本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食品包装袋,包装用聚乙烯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应严密。8.2.2本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材料,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保质期聚乙烯食品包装袋装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8.6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5 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