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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LFS
0001
S-2020
麦精
2020
备案号:QB64/0010S-2020 Q/TLFS 吴忠市泰利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LFS 0001S2020 麦精 2020-01-07 发布 2020-01-07 实施 吴忠市泰利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发 布 Q/TLFS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1520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Q/TLFS 0001S-2016麦精。本标准与Q/TLFS 0001S-2016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吴忠市泰利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吴忠市泰利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学峰。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LFS 0001S2020 1 麦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麦精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麦、麦芽为原料,破碎、调浆后,加入淀粉酶、强力复合酶,经糖化、分离、浓缩、真空干燥、包装制成的不同类型的麦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928 啤酒分析方法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7416 啤酒大麦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T 20885 葡萄糖浆 GB/T 22428.4 葡萄糖浆干物质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1686 啤酒麦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EBC色度和产品形态,分为以下几类:a)固体麦精;b)黑色焦香麦精;c)液体麦精。4 技术要求 Q/TLFS 0001S2013 2 4.1 原料要求 4.1.1 大麦应符合 GB/T 7416 要求。4.1.2 麦芽应符合 QB/T 1686 要求。4.1.3 淀粉酶应符合 GB 1886.174 要求。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4.1.5 强力复合酶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体麦精 黑色焦香麦精 液体麦精 外观 淡黄色至黄色粉末,溶解后允许有少量可碾碎的黑点,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黄色至黄褐色粉末,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黄色至黄褐色粘稠的略显混浊的液体,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气味 具有典型的令人愉快的麦芽香味 滋味 具有典型的甜中微苦麦芽香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体麦精 黑色焦香麦精 液体麦精 比容,ml/100g 180350 180350 干物质,%70.082.0 水分,%3.5 3.5 灰分,%2.7 2.7 2.0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39.052.0 39.052.0 PH值(10%溶液)5.0 5.0 5.0 酸度(ml NaoH/100g)25.0 25.0 18.0 EBC色度(10%溶液)5.020.0 40.070.0 5.020.0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5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Q/TLFS 0001S2020 3 应符合GB 14881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检验:取 10g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用视觉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外来杂质,用嗅觉仔细鉴别被测样品的气味,用味觉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7.2 比容的测定:称取样品 100g,放入量筒中量取样品的体积。7.3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4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7.5 还原糖按 GB 5009.7 规定方法检验。7.6 EBC 色度、酸度按 GB/T 4928 规定方法检验。7.7 PH 值按 GB/T 20885 规定方法检验。7.8 干物质按 GB/T 22428.4 规定方法检验。7.9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10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每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00g(ml)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PH 值。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袋装,每袋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运输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Q/TLFS 0001S2013 4 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