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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RCS
0001
S-2020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020
动物性
水产
制品
苏 州 仁 昌 顺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ZRCS 0001S-2020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020-12-15 发布 2021-01-09 实施 苏州仁昌顺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SZRC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5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1-0 8Q/SZRCS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9mg/kg 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1.0mg/kg。本标准由苏州仁昌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定登,陆小星。本标准于 2020 年 12 月首次发布。J S Q BQ/SZRCS0001S-2020 1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水产干制品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淡水鱼、虾为原料,配以食用盐、八角、花椒,经清洗、腌制、清洗、风干包装而成的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91 花椒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淡水鱼、虾 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J S Q BQ/SZRCS0001S-2020 2 3.1.2 食用盐 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八角 应符合 GB/T 7652 的规定。3.1.4 花椒 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外观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无霉变、无虫蛀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 白色盘中,在自然光线下 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嗅其气味 组织形态 质地紧密有弹性,软硬适度,鱼块骨肉连接,块形大致均匀 气味 具有咸鱼干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90 GB 5009.3 氯化物(以氯计),%5.0 GB 5009.44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30 GB 5009.228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6 GB 5009.227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1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甲基汞(以 Hg 计),mg/kg 0.5 GB 5009.17 铬(以 Cr 计),mg/kg 2.0 GB 5009.123 多氯联苯 a,mg/kg 0.5 GB 5009.19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GB 5009.26 a 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4.1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 的规定。3.4.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测。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2094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4.1.1 产品出厂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4.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J S Q BQ/SZRCS0001S-2020 3 4.2 型式检验 4.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 规定的全部项目。4.2.2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 组批和抽样 4.3.1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4.3.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3.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4 判定 4.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4.4.2 如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检验项目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采用真空包装,包装材料采用的复合膜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包装应牢固、密封好、无渗漏。5.3 运输 采用厢式运输车,运输车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运输过程应防止挤压、摔跌、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产品底层应有垫高,离地 10cm,离墙 20cm,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 15以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_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