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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NSW
0084
S-2020
夹心型凝胶糖果系列
2020
夹心
凝胶
糖果
系列
南 京 圣 诺 生 物 科 技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NSW 0084S-2020 夹心型凝胶糖果系列 2020-12-02 发布 2021-01-07 实施 南京圣诺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 布 Q/SNSW 代替 Q/SNSW 0084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3 8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8Q/SNSW 0084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SNSW 0084S-2020夹心型凝胶糖果系列(备案编号:321108S-2020)本标准与 Q/SNSW 0084S-2020夹心型凝胶糖果系列(备案编号:321108S-202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部分可用于食品的原料;更新了原料要求;更新了分类及命名;更新了表 2、表 3 内容。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按照 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部分: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本标准严于国标具体指标说明:铅(以 Pb 计)指标设定为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对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中铅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南京圣诺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卓、杜显龙、张惠、李成长。本标准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首次发布,2020 年 4 月 8 日第一次修订,2020 年 12 月 02 日第二次修订。J S Q BQ/SNSW 0084S-2020 1 夹心型凝胶糖果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夹心型凝胶糖果系列的分类与命名、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葡萄糖、马铃薯淀粉、明胶、甘油、纯化水为主要原料,添加元宝枫籽油、磷虾油、鱼油及提取物、番茄籽油、食用油(核桃油、紫苏籽油、亚麻籽油、山茶油)、顺-15-二十四碳稀酸(神经酸)、N-乙酰神经氨酸(唾液酸/燕窝酸)、DHA 藻油、磷脂酰丝氨酸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柠檬黄、山梨糖醇液、麦芽糖醇液、微晶纤维素、二氧化钛、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经配料、溶糖、过滤、熬煮、压丸、干燥、包装制成的夹心型凝胶糖果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含 1 号修改单)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29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 S Q BQ/SNSW 0084S-2020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9 年第 1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3 年第 16 号 国家卫计委第 2014 年第 20 号公告 国家卫计委第 2017 年第 7 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及命名 3.1 产品添加单一原料,例如:以“元宝枫籽油”为主要原料则命名为“元宝枫籽油凝胶糖果”;以“鱼油及提取物”为主要原料则命名为“鱼油凝胶糖果”或“鱼油提取物凝胶糖果”。3.2 产品添加顺-15-二十四碳稀酸(神经酸)以及其他原料,例如,以“顺-15-二十四碳稀酸(神经酸)、元宝枫籽油、核桃油、DHA 藻油”为主要原料则命名为“神经酸凝胶糖果”。4 原料要求 4.1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4.2 马铃薯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3 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4.4 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4.5 甘油应符合 GB 29950 的规定。4.6 元宝枫籽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9 号、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7 磷虾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3 年第 16 号、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8 鱼油及提取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9 年第 18 号、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9 番茄籽油应符合国家卫计委第 2014 年第 20 号公告、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0 食用油(核桃油、紫苏籽油、亚麻籽油、山茶油)应符合 GB 2716、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1 顺-15-二十四碳稀酸(神经酸)应符合国家卫计委第 2017 年第 7 号公告的规定。4.12 N-乙酰神经氨酸(唾液酸/燕窝酸)应符合国家卫计委第 2017 年第 7 号公告的规定。4.13 DHA 藻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3 号、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4 磷脂酰丝氨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15 号的规定。4.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6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17 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4.18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4.19 山梨糖醇液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 4.20 麦芽糖醇液应符合 GB 28307 的规定。4.21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4.22 二氧化钛应符合 GB 25577 的规定。4.23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5 要求与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J S Q BQ/SNSW 0084S-2020 3 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相应品种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状 态 形态完整,表面光滑,无明显变形,无粘连;有弹性和咀嚼性;无馅心外漏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a,g/100g 10.0 GB 5009.7第一法 干燥失重,g/100g 18.0 GB 5009.3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4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1 GB 5009.34 食品添加剂 符合GB 2760的规定 注:a夹心型凝胶糖果的还原糖以外皮计。5.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b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5.4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控制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还原糖、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允差。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的来源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J S Q BQ/SNSW 0084S-2020 4 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全部项目。6.4 组批与抽样 6.4.1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00g,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量另计)。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200g,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量另计)。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指标若有不合格项,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及GB 28050的规定,并标明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运输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数量、体积、重(质)量、执行标准号及符合GB/T 191规定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包装为纸盒,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7.3 运输 7.3.1 产品可采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7.3.2 成品运输应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3 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避免撞击、挤压。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不得露天堆放。7.4.2 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应离地离墙存放;应保持清洁卫生、具有防鼠咬、虫蛀的措施,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及易霉变的货物。8 保质期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