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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LY 0001 S-2021 调味番茄酱(番茄沙司)罐头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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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LY 0001 S-2021 调味番茄酱番茄沙司罐头系列 2021 调味 番茄酱 番茄 罐头 系列
苏 州 灵 裕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ZLY 0001S-2021 调味番茄酱(番茄沙司)罐头系列 2021-09-09 发布 2021-10-12 实施 苏州灵裕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SZLY 代替 Q/SZLY 0001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3 6 3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1 0-1 1Q/SZLY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代替 Q/SZLY 0001S-2018。本文件与 Q/SZLY 0001S-2018 相比,主要改动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添加或不添加的辅料。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文件制定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蔬菜制品铅(以Pb计)1.0mg/kg。本文件由苏州灵裕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顾耀明。本文件于2012年7月首次发布,2015年6月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第二次修订,2021年9月第三次修订。J S Q BQ/SZLY 0001S-2021 1 调味番茄酱(番茄沙司)罐头系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调味番茄酱(番茄沙司)罐头系列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表 1 中原辅料,经烧煮、调味、装罐、密封、杀菌冷却而制成的调味番茄酱(番茄沙司)罐头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200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4215 番茄酱罐头 GB/T 14251 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容器技术条件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J S Q BQ/SZLY 0001S-2021 2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5 葡萄糖浆 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3.1 根据产品原辅料不同分类。详见表 1。表 1 产品分类 调味番茄酱(番茄沙司)罐头I型 番茄酱、水、白砂糖、食用盐、葡萄糖浆、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冰乙酸,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洋葱、大蒜)调味番茄酱(番茄沙司)罐头II型 番茄酱、水、白砂糖、葡萄糖浆、食用盐、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冰乙酸,添加或不添加大豆膳食纤维粉 3.2 调味番茄酱罐头型II(番茄沙司罐头II型)分类 按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分成低浓度调味番茄酱罐头、中浓度调味番茄酱罐头和高浓度调味番茄酱罐头三类。3.2.1 低浓度调味番茄酱罐头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为 18%22%(不包括 22%),产品代号为 8471。3.2.2 中浓度调味番茄酱罐头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为22%28%(不包括28%),产品代号为8472。3.2.3 高浓度调味番茄酱罐头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为28%30%,产品代号为847。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番茄酱:应符合 GB/T 14215 的要求。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规定一级品、GB 13104 的要求。4.1.4 大豆膳食纤维粉:应符合 GB/T 22494 的要求。4.1.5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29 的要求。4.1.6 葡萄糖浆:应符合 GB/T 20885、GB 15203 的要求。4.1.7 食用盐:应符 GB/T 5461 规定的精制盐一级品、GB 2721 的要求。4.1.8 冰乙酸:应符合 GB 1886.10 的要求。4.1.9 香辛料(洋葱、大蒜):应符合 GB/T 15691-2008 中 5.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J S Q BQ/SZLY 0001S-2021 3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酱体呈一致的红色或橙红色,允许表面有轻微褐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闻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酱体均匀一致,粘稠较适度;允许表面有少量析水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调味番茄酱(番茄沙司)罐头 I 型 调味番茄酱(番茄沙司)罐头 II 型 可溶性固形物/(%)12.0 1822 2228 2830 按 GB/T 10786-2006中第 3 章的规定执行。18 22 28 番茄红素/(mg/100g)8.0 20(低浓度)按 GB/T 14215-2008中附录 A 的规定执行。26(中浓度)28(高浓度)氯化物(以氯计)/(%)-3.0 GB 5009.44 pH 4.6 GB 5009.237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锡(以 Sn 计)/(mg/kg)250 GB 5009.16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注:锡指标仅适用于马口铁罐产品。4.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微生物 商业无菌 GB 4789.26 霉菌计数(视野)/%50 GB 4789.15 4.5 净含量允差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J S Q BQ/SZLY 0001S-2021 4 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按本文件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净含量、氯化物、番茄红色素、pH、微生物。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除 4.1、4.6 以外规定的全部要求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组为一批。5.4.2 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样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分别做感官检验、净含量、理化检验和留样;微生物检验抽样:按生产班(批)次抽样:取样数为 1/6000,尾数超过 2000 者增取 1 个最小包装单位,每班(批)每个品种不得少于 3 个最小包装单位。产量较大 30000 个最小包装单位以上,则以30000 个最小包装单位为基数,其取样数按 1/6000;超过 30000 个最小包装单位以上的按 1/20000,尾数超过 4000 个最小包装单位者增取 1 个最小包装单位。产量过小,同品种同规格可合并班次为一批取样,但并班总数不超过 5000 个最小包装单位,每个批次样数不得少于 3 个最小包装单位。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和复检 5.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5.5.1.2 感官要求检验中如有异味、污染、霉变、外来恶性杂质或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品。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5.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和复检 5.5.2.2 型式检验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5.5.2.3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文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两项或微生物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检验不合格不得复检。J S Q BQ/SZLY 0001S-2021 5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采用玻璃瓶、马口铁罐、塑料杯/桶(聚丙烯材质),马口铁罐应符合 GB/T 14251 规定的要求,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无杂物,不应与有毒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两年。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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