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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GS 0005 S-2019 熟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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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GS 0005 S-2019 熟肉制品 2019 熟肉 制品
备案号:QB64/0072S-2019 Q/TZGS 宁 夏 天 之 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ZGS 0005S2019 熟肉制品 2019 04-01 发布 2019 04-01 实施 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TZGS 000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的卫生安全指标是参照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确定。本标准由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爱红、张东晋。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ZGS 0005S2019 1 熟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肉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调味品、辣椒、鸡精、食盐、食糖等辅料,经选料、修整、预处理、熟制加工、调味、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不同品种的熟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加工工艺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1)炒肉制品;2)酱卤肉制品;3)烧肉制品;4)烤肉制品;5)熏肉制品;6)熟肉干制品。4 技术要求 Q/TZGS 0005S2019 2 4.1 原料要求 4.1.1 畜、禽肉及其副产品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4.1.2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4.1.3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1.4 其他辅料应该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组织形态 包装完好、无泄漏,组织紧密、柔软,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食盐(以 NaCl 计)/%8.0 水分/%80.0 蛋白质/%10.0 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26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7.2 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3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4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7.5 卫生指标按 GB 2726 规定方法检验。Q/TZGS 0005S2019 3 8 检验规则 8.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2.2 型式检验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在10C0以下的库房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冷藏保质期为30天,冷冻保质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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