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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GLY
0004
S-2021
芝麻酥
2021
芝麻
芝麻酥 2021-06-15 发布 2021-07-19 实施 深圳市糖果乐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糖果乐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TGLY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TGLY 0004S-2021 备案号:44030285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1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TGLY 0004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是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是按 GB/T 22165-2008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产品的具体性能制定的,各项指标均经过验证。卫生指标按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规定要求的。本标准由深圳市糖果乐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糖果乐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海燕。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 年 06 月 15 日。Q/TGLY 0004S-2021 2 芝麻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芝麻酥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黑芝麻仁、异麦芽酮糖醇为原料,添加水、食用盐为辅料,经微波、烘炒、成型等工艺制成的芝麻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486 异麦芽酮糖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Q/TGLY 0004S-2021 3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黑芝麻仁:应符合 GB/T 11761、GB 19300 的规定。3.1.2 异麦芽酮糖醇:应符 QB/T 4486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国家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糖体为黑色,不得有明显焦色和杂色。形态 块形完整、大小一致、边缘整齐,、无变形。滋味、气味 符合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及气味,口感松脆,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4.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0 铅(以 Pb 计)/(mg/kg)0.15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标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沙门氏菌/(/25g)5 0 0-霉菌/(CFU/g)25 注: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Q/TGLY 0004S-2021 4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按 GB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干燥失重: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酸价:按 GB 19300 附录 B规定的方法测定。5.4 过氧化值:按 GB 19300 附录 B规定的方法测定。5.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6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7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8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9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10 致病菌(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11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干燥失重、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Q/TGLY 0004S-2021 5 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2 标志 标志应符合 GB/T 191 和 GB 6388 的规定。7.3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 GB/T 10004 的规定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膜、袋,包装封口应严密、无破损。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4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5 贮存 7.5.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产品应堆码在垛垫上,离地、离墙不少于 3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5.2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