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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WJ
0009
S-2021
玉冰烧酒
2021
烧酒
Q/SWJ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WJ 0009S2021 玉冰烧酒 20210715 发布 20210730 实施 广东石湾酒厂集团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6036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WJ 0009S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订。本标准为首次制定。本标准由广东石湾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石湾酒厂集团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的起草人:郑扬韵、黄颖雯、霍淑仪、黄茵、梁思宇。本标准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首次发布。Q/SWJ 0009S2021 1 玉冰烧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玉冰烧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或预碎的大米、水为原料,用酒饼作为主要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陈酿、陈肉酝浸、勾调、过滤、包装制成酒精度为18%vol60%vol的白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黄豆 GB 1354 大米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6289 豉香型白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酒饼 以大米、黄豆为主要原料,接入优良菌种,在控温、控湿的条件下培养而成的糖化发酵剂。Q/SWJ 0009S2021 2 3.2 陈肉酝浸 基酒在存有加热至熟、在酒中浸泡一定时间而成的肥猪肉的容器中进行储存陈酿的工艺过程。GB/T 16289-2018,定义3.3 3.3 勾调 把具有不同香气、口味、风格的酒,按不同比例进行调配,使之符合一定标准,保持成品酒特定风格的专门技术。GB/T 15109-2008,定义3.4.56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大米应符合 GB 1354、GB2763 的要求。4.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3 黄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 香 气 豉香纯正、清雅 口 味 醇和甘冽,酒体丰满、谐调,余味爽净 风 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注a:当酒的温度低于 15时,可出现沉淀物质或失光;15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vol 18.060.0(标签标示允许差为1.0%vol)酸酯总量,mmol/L 6.0 固形物,g/L 0.80 甲醇a,g/L 0.6 氰化物a(以 HCN 计),mg/L 7.0 铅(以 Pb 计)mg/kg 0.5 a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4.4 食品添加剂 Q/SWJ 0009S2021 3 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相关规定。本产品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食品添加剂。4.5 净含量 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要求。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 GB/T 10345 评定。6.2 理化指标 6.2.1 酒精度 按 GB 5009.225 测定。6.2.2 酸酯总量 按 GB/T 16289 中附录 A 测定。6.2.3 固形物 按GB/T 10345测定。6.2.4 甲醇 按 GB 5009.266 测定。6.2.5 氰化物 按 GB 5009.36 测定。6.2.6 铅 按 GB 5009.12 测定。6.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SWJ 0009S2021 4 7.2 组批 以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抽样,净含量小于等于 2.5 L 抽样品 8 瓶,净含量大于 2.5 L 抽取样品 2 瓶。样品应自包装完好的成品中随机抽取。7.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4.1 检验项目 标签、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酸酯总量、固形物、甲醇为每批必检项目。7.4.2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净含量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其它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1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4章4.24.5的全部项目。7.5.2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净含量不合格,即判型式检验不合格。其它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7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 标志 Q/SWJ 0009S2021 5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8.2 包装 8.2.1 产品采用玻璃瓶、陶瓷容器盛装,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要求;陶瓷容器应符合 GB 4806.4要求;所用包装密封盖和盖垫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8.2.2 外包装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应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衬垫。8.2.3 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8.3 运输、贮存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与离墙30cm、离地10cm,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害、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或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运输时避免剧烈震荡,装车时必须稳固、挤实,防止箱与箱之间碰撞引起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