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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XC 0001 S-2019 植物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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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XC 0001 S-2019 植物饮料 2019 植物 饮料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TXC 0001S-2019植物饮料2019-04-18 发布2019-04-18 实施汕头市星辰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STXC备案号:4405015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8日Q/STXC 0001S-20191前言本企业标准是根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要求而制订的。本标准由汕头市星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郑曼冰。本标准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首次发布。Q/STXC 0001S-20192植物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葡萄糖、葛根、枳椇子、金银花、山楂、薏米、甘草、山梨酸钾为原料,经熬煮、过滤、调配、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植物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Q/STXC 0001S-20193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3.1.3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4葛根、枳椇子、金银花、山楂、薏米、甘草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5上述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状态均匀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1.0铅(以Pb计)/(mg/L)0.2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要求。表 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量;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GB 4789.1执行。表 4致病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一Q/STXC 0001S-201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量;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GB 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3.5.1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质量标准。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14880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标准要求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5.2理化指标检验5.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进行检验。5.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进行检验。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中第二法进行检验。5.3.5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进行检验。5.4净含量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5L 样品供出厂检验,或至少 4L 样品供型式检验,每批样品不应少于 6 个零售包装。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Q/STXC 0001S-20195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需每一组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或报告,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负偏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从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6.7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检查部门按本标准进行仲裁判定。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和标志: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等相关规定。产品的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食品包装以复合包装膜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以塑料材料制品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以铝箔复合膜、袋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以金属材料及制品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以玻璃制品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复合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它污染物。7.3.2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7.4贮存7.4.1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害,仓库温度保持室温便可。7.4.2成品堆放不得与有易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的物品同仓库存放。7.4.3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7.4.4成品入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7.4.5在上述储运条件下,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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