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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LY 0004 S-2019 风味糊(粉)类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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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LY 0004 S-2019 风味糊粉类方便食品 2019 风味 方便 食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TLY 0004S-2019代替:Q/STYL 0004S-2016风味糊(粉)类方便食品2019-03-08 发布2019-04-08 实施汕头市益利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STLY备案号:4405005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6日Q/STYL 0004S-20191前言本企业标准是根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要求而制订的。本标准代替 Q/STYL 0004S-2016,与 Q/STYL 0004S-2016 比较,主要作以下内容的修改:更新了相关引用标准;修改了产品适用范围;依据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修订、删除了部分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汕头市益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谢钦有、方素芬。本标准于 2003 年 3 月 1 日首次发布,2007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2010 年 5 月第二次修订,2013 年 5月第三次修订,2016 年 5 月第四次修订,2019 年 3 月第五次修订。Q/STYL 0004S-20192风味糊(粉)类方便食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糊(粉)类方便食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第三章规定的风味糊(粉)类方便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2花生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GB 5009.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Q/STYL 0004S-20193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1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2493大豆蛋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按产品原料的不同分为:3.1核桃糊(粉):以马铃薯淀粉、核桃、白砂糖、葡萄糖、植脂末、麦芽糊精、阿斯巴甜、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调配、熟化、粉碎、混合、干燥等工艺制成的核桃糊(粉)。3.2花生糊(粉):以食用淀粉、花生、白砂糖、全脂奶粉、麦芽糊精、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调配、熟化、粉碎、混合、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花生糊(粉)。3.3杏仁霜(粉):以食用淀粉、杏仁、白砂糖、全脂奶粉、大豆蛋白粉、麦芽糊精、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调配、熟化、粉碎、混合、干燥等工艺制成的杏仁霜(粉)。3.4红豆薏米粉:以糙米、燕麦、大豆蛋白粉、红豆、薏米、玉米淀粉,经调配、熟化、粉碎、混合、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红豆薏米粉。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燕麦、糙米、红豆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2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3植脂末应符合 GB 15196 的规定。4.1.4葡萄糖、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4.1.5全脂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6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7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4.1.8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Q/STYL 0004S-201944.1.9花生应符合 GB/T 1532、GB 19300 的规定。4.1.10核桃、杏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11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4.1.12所有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后呈粘稠状或固液混合状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核桃糊(粉)花生糊(粉)杏仁霜(粉)红豆薏米粉水分/(g/100g)10.010.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40.4镉(以Cd计)/(mg/kg)0.1铬(以Cr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1/(g/kg)5.0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kg)1000赭曲霉毒素A/(g/kg)5.0氰化物(以HCN计)/(mg/kg)0.05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要求。表 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250102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量;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GB4789.1 执行。表 4致病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Q/STYL 0004S-20195沙门氏菌500一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量;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GB4789.1 执行。4.5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4.5.1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质量标准。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14880 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标准要求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冲调或冲调加热后品其滋味。6.2理化指标检验6.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2.7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按GB 5009.1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8赭曲霉毒素 A按GB 5009.96规定的方法测定。6.2.9氰化物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检验6.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6.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进行检验。6.3.3沙门氏菌Q/STYL 0004S-20196按GB 4789.4规定进行检验。6.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6.3.5霉菌按GB 4789.15规定进行检验。6.4净含量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5kg 样品供出厂检验,或至少 4kg 样品供型式检验,每批样品不应少于 6 个零售包装。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7.4每批抽样数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产品方准出厂。7.5出厂检验7.5.1产品出厂前,需每一组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或报告,方可出厂。7.5.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7.6型式检验7.6.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6.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7.7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从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7.8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检查部门按本标准进行仲裁判定。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和标志: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产品还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产品的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食品包装用复合包装膜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以塑料材料制品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以玻璃制品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复合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运输Q/STYL 0004S-201978.3.1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它污染物。8.3.2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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