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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CX 0002 S-2021 自热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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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CX 0002 S-2021 自热方便食品 2021 方便 食品
备案号:QB64/0501S-2021Q/SSCX宁 夏 塞 上 厨 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SCX 0002S2021自热方便食品2021-11-05 发布2021-11-05 实施宁夏塞上厨香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SSCX 0002S-2021I前言本文件的卫生指标参考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确定。本文件是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宁夏塞上厨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宁夏塞上厨香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慧。本文件有效期五年。Q/SSCX 0002S-20211自热方便食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自热方便食品的产品分类、原辅料、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成熟化后的干燥的米饭、年糕、米线、粉条等为主要原料制成方便主食包,配以菜肴包、调料包、芝麻包、水包、食品专用发热包等,以不同的组合包装而成的不同种类的自热方便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自热按照规定的方法操作,食品专用发热包与冷水混合后能够持续产生热量,从而对原辅料起到加热作用的功能。4产品分类Q/SSCX 0002S-20212根据主要原料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自热火锅;b)自热米饭;c)自热年糕;d)自热米线;e)自热粉条。5原辅料5.1食品原辅料米饭包、年糕包、米线包、粉条包、菜肴包、调味料包、芝麻包等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5.2水包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5.3食品专用发热包发热包应完好,无泄漏,不能与食品直接接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与适量冷水混合后,可使加热容器中的水温达到85以上,维持一定的时间。6技术要求6.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各种包中的物料均应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组织形态各种包中的物料均应具有本品固有的组织形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滋味、气味各种包中的物料均应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6.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a/(g/100g)14.0酸价b(以脂肪计)(KOH)/(gm/g)3过氧化值b(以脂肪计)/(g/100g)0.25铅/(mg/kg)0.5a 仅适用于米饭、年糕、米线、粉条的检验;b 仅适用于含油菜肴、调味料的检验。Q/SSCX 0002S-202136.3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b/(CFU/g)52104105大肠菌群b(/CFU/g)5110100致病菌c按 GB 29921 中方便面米制品限量规定执行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C 仅适用于米饭、年糕、米线、宽粉和菜肴的检验。7食品添加剂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9试验方法9.1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9.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9.3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9.4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9.5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9.6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9.7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9.8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10检验规则10.1组批与抽样以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2 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10.2检验10.2.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菌落总数。Q/SSCX 0002S-2021410.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10.3复检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11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1.1标志按GB 7718和GB 28050规定执行。11.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11.3运输11.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11.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11.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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