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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TWL 0003 S-202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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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TWL 0003 S-202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2021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南 通 未 来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TWL 0003S-202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2021-08-10 发布 2021-09-03 实施 南通未来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NTWL 代替 Q/NTWL 0003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9 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0 2Q/NTWL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NTWL 0003-2021(备案编号:320798S-2021),主要改动为:修改了以发酵制品为辅料的产品的菌落总数的要求。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料(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1.0mg/kg。本标准由南通未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明。本标准于 2019 年 8 月首次发布,2021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1 年 8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NTWL 0003S-2021 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菌、鲜(冻)畜禽肉、菊芋、虾皮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选择性添加食用植物油、黄豆酱、白砂糖、芝麻、花生仁、食用盐、味精、辣椒、花椒和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经预处理、配料、炒制、冷却、灌装封盖、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2 花生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J S Q BQ/NTWL 0003S-2021 2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4399 黄豆酱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91 花椒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按是否含有食用植物油,分为含油型和非油型。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3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5 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6 菊芋应清洁、无劣变,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的规定。4.1.7 虾皮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4.1.8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4.1.9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GB 19300 的规定。4.1.10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4.1.11 花生仁应符合 GB/T 1532、GB 19300 的规定。4.1.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4.1.13 黄豆酱应符合 GB/T 24399、GB 2718 的规定。4.1.14 鲜(冻)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15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16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J S Q BQ/NTWL 0003S-2021 3 4.1.1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目测、鼻嗅、口尝 滋味与气味 咸淡适口,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半固态状,或伴有食物颗粒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60 GB 5009.3 食用盐(以氯计),%20 GB 5009.44 氨基酸态氮a,g/100g 0.05 GB 5009.235 酸价b(以 KOH 计),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b,g/100g 0.25 GB 5009.227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黄曲霉菌毒素 B1,g/kg 5.0 GB 5009.2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a 含油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产品除外。b 仅限于含油型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和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b,CFU/g 3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2 100 10000 GB 4789.10 第二法 副溶血性弧菌c,MPN/g 5 1 100 1000 GB 4789.7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 以发酵制品为辅料的产品除外。c 仅限以虾皮为原料的产品。4.5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J S Q BQ/NTWL 0003S-2021 4 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并按JJF 1070的规定检测。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组批和抽样 5.2.1 以同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种规格、同一次投料的产品为一批。5.2.2 出厂检验样本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少于 6 个单件包装,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2.3 型式检验样本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12 个单件包装,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3.2 含油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过氧化值、食用盐和净含量。5.3.3 非油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氨基酸态氮和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要求中 4.2、4.3、4.4、4.5 的项目。5.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5.4.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本次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样品经检验,所有指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微生物除外),应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签、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J S Q BQ/NTWL 0003S-2021 5 6.2 包装 6.2.1 与食品接触用的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罐头类,应符合 GB 4806.7、GB 4806.5、QB/T 4594 的规定。6.2.2 包装必须封口严密、无破损。6.3 运输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必须小心轻放,堆放严禁重压。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6.4.2 产品贮存时不得接触墙面、地面,间隔应在 20 cm 以上,堆放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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