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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SJH
0001
S-2019
菊花代用茶
2019
菊花
用茶
Q/NSJH华阴市南山菊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标准Q/NSJH 0001S2019代替 Q/NSJH 0001S-2016菊花代用茶2018-12-25 发布2019-01-25 实施华阴市南山菊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发 布Q/NSJH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NSJH 0001S-2016。本标准与Q/NSJH 0001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引用文件进行更新;理化指标删除“二氧化硫、苋菜红、胭脂红”。本标准由华阴市南山菊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修订。本标准主要修订人:王战明。本标准批准人:张喜军。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NSJH 0001S-2016。Q/NSJH 0001S20191菊花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菊花代用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为原料,经杀青、烘烤、挑选、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菊花代用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250保健食品中绿原酸的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S61/0003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安全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3产品分类根据菊花的品种不同产品可分为:金丝菊代用茶、胎菊代用茶、明黄菊代用茶。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Q/NSJH 0001S20192菊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金丝菊代用茶胎菊代用茶明黄菊代用茶色泽菊黄色或金菊黄色淡黄色菊黄色或金菊黄色外观花型完整,大小均匀,无劣变、霉变、无杂质滋、气味具有菊花固有的滋味、香气,香气纯净,持久,无异气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汤色呈菊黄或金黄色,清亮透明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0.0总灰分/(%)9.0绿原酸/(%)0.2铅(以Pb计)/(mg/kg)4.9敌敌畏/(mg/kg)0.1乐果/(mg/kg)0.24.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4.6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7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Q/NSJH 0001S201935.1感官要求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0.5g,放置于白瓷盘中,用感官检查样品色泽、气味、外观及杂质。取 200mL容量的玻璃杯,并用 90以上水冲泡,品尝其滋味,检查汤色。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总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绿原酸:按 GB/T 2225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敌敌畏:按 GB/T 5009.2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乐果:按 GB/T 5009.2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设备、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同一规格为一批。6.2抽样每批产品抽取样品10袋(样品量不少于600g)供作试样。样品平均分成2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查。6.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需经工厂质检部门检测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产品应附有合格检验报告单。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4.24.4项目,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进行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当原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Q/NSJH 0001S201946.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用塑料袋或塑料瓶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10004 或 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要求牢固、防潮、整洁、无破损,能保护产品品质,适于装卸和储运。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装卸时应轻放轻卸,不得甩掷。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本产品应存放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本产品应离地 2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