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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SDZ
0011
S-2020
复合调味酱
2020
复合
调味
备案号:QB64/0520S-2019 Q/NSDZ 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SDZ 0011S2019 复合调味酱 2019-12-13 发布 2019-12-13 实施 宁 夏 山 逗 子 杂 粮 绿 色 食 品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Q/NSDZ 0011S2019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确定。本标准由宁夏山逗子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山逗子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道梓。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SDZ 0011S2019 复合调味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豆瓣酱、辣椒酱、甜面酱为主要原料,加入畜肉、禽肉及内脏附属品或海产品,辣椒、酱油、味精、鸡精、白糖、冰醋、香辛料调味品、实用香料、芝麻、食用植物油等,以不同的配料组合,经熬制、加工制成的不同种类的复合调味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蓄、禽产品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20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味精 GB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 GB50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5461 食用盐的检测方法。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畜肉酱:禽肉酱;海鲜酱;辣椒酱。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Q/NSDZ 0011S2019 4.1.1豆瓣酱、甜面酱应符合2718标准要求。4.1.3 食糖应符合GB2707标准要求。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标准标准要求。4.1.5食用燕应符合GB5461标准要求。4.1.6芝麻应符合GB/T11761标准要求。4.1.7辛香料调味品应符合GB/T15691标准要求。4.1.8酱油应符合GB2717标准要求。4.1.9味精应符合GB2720标准要求。4.1.10海产品应符合GB2733标准要求。4.1.11辣椒酱、辣椒、鸡精、食用香料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各自品种复合调味酱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各自品种复合调味酱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哈喇味、无异味 形状 呈酱状,稀稠适度,有一定的颗粒状物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复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氯化钠(以 NaCl 计),%10.0 酸价(以脂肪酸计)(KOH),mg/g 4.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0.25 总砷(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1.0 4.4 微生物指标 按GB29921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感官指标用目测、嗅觉、味觉测试进行检验。7.2 氯化钠 GB5009.44规定方法检验。7.3总砷按GB5009.11规定方法检验。7.4酸价、过氧化值按GB/T5009.37规定方法检验。7.5微生物指标按GB29921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kg(不少于16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近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氯化钠、大肠菌群。8.2.2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新品投产时 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产品长期停产后,回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 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 GB7718 和 GB28050 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袋。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以上,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