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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BAB
0004
S-2016
肉冻
2016
上海市崇明县欣欣肉制品厂企业标准上海市崇明县欣欣肉制品厂企业标准Q/TBAB 0004S-2016肉冻2017-01-17发布2017-01-20实施上海市崇明县欣欣肉制品厂 发布SHQB 前 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和产品特性进行编写。本标准编写按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规定执行。本标准由上海市崇明县欣欣肉制品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崇明县欣欣肉制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茅新元、伏广伟、王彩舜。ISHQBQ/TBAB 0004S-2016 肉 冻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冻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猪皮、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过清洗、修选、切丝(切块、绞碎)后,配以水、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等辅料及谷氨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经过烧煮、冷却、包装、灭菌(或不灭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肉冻类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4789.17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1SHQBQ/TBAB 0004S-2016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肉冻是指以猪皮、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过清洗、修选、切丝(切块、绞碎)后,配以水、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等辅料及谷氨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经过烧煮、冷却、包装、灭菌(或不灭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肉冻类食品。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原料应符合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4.1.2 酱油应符合GB 2717 的规定。4.1.3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 的规定。4.1.4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4.1.6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 的要求。4.1.7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 的要求。4.1.8 其他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4.2 质量要求4.2.1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呈本品种固有的色泽,为淡黄色或乳黄色。口感风味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组织紧密。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2.2 理化指标严于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 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表2 严于国家标准的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kg 0.3 4.2.3 农药残留限量与兽药残留限量4.2.3.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2.3.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2.4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26熟肉制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致病菌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2SHQBQ/TBAB 0004S-2016 4.2.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4.2.5.1食品添加剂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2.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的规定。4.2.5 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5 生产过程加工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根据产品的感官要求,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色泽、口感风味和组织形态的质量好坏进行评定,对产品中是否存在杂质进行辨别。6.2 理化指标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 按 JJF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7.1 出厂检验7.1.1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1.2 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 型式检验7.2.1 正常生产时应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3 组批 同一批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7.4.1 出厂检验抽样,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4 个预包装,分别进行检验和留样。7.4.2 型式检验抽样,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不少于 8个独立预包装的样品,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7.5 判定7.5.1出厂检验判定与复验7.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5.1.3 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7.5.2 型式检验判定与复验3SHQBQ/TBAB 0004S-2016 7.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 3 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随机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3 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7.5.2.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与标志8.1.1预包装产品销售包装的标志和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8.1.2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GB/T 6388 的规定执行。8.2 包装使用复合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和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8.3 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低温要求,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装、混放。运输中防挤压、防晒、防雨、防潮,卸装时轻搬轻放。8.4 贮存8.4.1 仓库要求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共存放。8.4.2 堆码要求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按不同批次堆码,堆码整齐。8.4.2 贮存温度应按产品规定的温度及条件下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要求时,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90 天。4SHQBQ/TBAB 0004S-2016 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为:肉冻(Q/TBAB 0004S-2016)一、本备案中所填写的内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均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所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海市崇明县欣欣肉制品厂(盖章)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SHQ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