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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MYC 0002 S-2019 复合蛋白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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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MYC 0002 S-2019 复合蛋白饮料 2019 复合 蛋白 饮料
Q/SMYC三 明 市 扬 晨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MYC 0002S2019复合蛋白饮料2019-09-08 发布2019-10-09 实施三明市扬晨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SMYC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其他指标主要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由三明市扬晨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永杰、何秀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YC 0002S20191复合蛋白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和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花生仁、白砂糖、花生酱、全脂奶粉、脱脂奶粉、核桃为原料(核桃仁经挑浸泡、磨浆后使用,花生经挑选、清洗、浸泡、去皮而得花生仁),适量加入食用盐、复配乳化增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脂、微晶纤维素、黄原胶、硬脂酰乳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柑橘纤维)、柠檬酸钠、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D-异抗坏血酸钠、三氯蔗糖、乙基麦芽酚、香兰素、甜蜜素、安赛蜜、食品用香精,经原料处理、调配、均质、充填、灌装、杀菌、冷却、包装工艺制成的复合蛋白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YC 0002S20192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产品根据原料的不同分为:牛奶花生(花生汤)复合蛋白饮料、核桃花生复合蛋白饮料。3.1牛奶花生(花生汤)复合蛋白饮料以水、花生仁、白砂糖、花生酱、脱脂奶粉为原料(花生经挑选、清洗、浸泡、去皮而得花生仁),适量加入食用盐、复配乳化增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脂、微晶纤维素、黄原胶、硬脂酰乳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柑橘纤维)、柠檬酸钠、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D-异抗坏血酸钠、三氯蔗糖、食品用香精,经原料处理、调配、均质、充填、灌装、杀菌、冷却、包装工艺制成的牛奶花生(花生汤)复合蛋白饮料。3.2核桃花生复合蛋白饮料以水、白砂糖、花生酱、全脂奶粉、核桃仁为原料(核桃仁经挑浸泡、磨浆后使用),适量加入食用盐、复配乳化增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脂、微晶纤维素、黄原胶、硬脂酰乳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柑橘纤维)、柠檬酸钠、碳酸氢钠、D-异抗坏血酸钠、乙基麦芽酚、香兰素、甜蜜素、安赛蜜、食品用香精,经原料处理、调配、均质、充填、灌装、杀菌、冷却、包装工艺制成的核桃花生复合蛋白饮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料的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形态呈均匀的乳浊液,允许牛奶花生(花生汤)复合蛋白饮料中有花生颗粒。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YC 0002S20193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3.0GB/T 12143蛋白质/(g/100g)0.6GB 5009.5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3GB 5009.124.5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6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7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25mL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霉菌,CFU/mL20GB 4789.15酵母,CFU/mL20GB 4789.15注1: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8食品添加剂4.8.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8.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3复配乳化增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脂、微晶纤维素、黄原胶、硬脂酰乳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柑橘纤维)的使用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柠檬酸钠、碳酸氢钠、D-异抗坏血酸钠、乙基麦芽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YC 0002S20194香兰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甜蜜素最大使用量为 0.65g/kg、安赛蜜最大使用量为0.3g/kg、三氯蔗糖最大使用量 0.25g/kg、三聚磷酸钠最大使用量为 5.0g/kg(以磷酸根计)。4.9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要求。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抽样方法在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杯),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8瓶(杯),抽取数量应满足检验需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用。6.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6.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总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检验时。6.4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它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MYC 0002S20195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使用的PP瓶(杯)应符合GB4806.7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应有防鼠虫侵害等措施。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8召回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和处置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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