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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SP
0001
S-2019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2019
制动
物性
水产
制品
Q/SZSP 三 正 食 品(福 建)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ZSP 0001S-2019 代替 Q/SZSP 0001S-2018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2019-01-15 发布 2019-02-15 实施 三正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发 布 Q/SZSP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特性指标(水分、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微生物限量依据 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及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是对备案号为0595350404S-(2018)的企业标准Q/SZSP 0001S-2018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的修订(备案日期为2018年10月16日)。本标准与 Q/SZSP 0001S-201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根据已更新的国家标准变更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表述文本内容;范围中增加了大豆、黑豆、芸豆、红豆、榛子、青豆、花生、大豆蛋白制品、胡萝卜、白果、香菇、黑木耳、荸荠、山药、板栗等原料。本标准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发布。本标准由三正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三正食品(福建)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亦群。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ZSP 0001S2019 1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食用盐、味精、白砂糖、调味料酒、香辛料、食用植物油、芝麻、芝麻油、酱油、豆鼓、大豆、黑豆、芸豆、红豆、榛子、青豆、花生、大豆蛋白制品、胡萝卜、白果、香菇、黑木耳、荸荠、山药、板栗、甘草、柠檬酸、冰醋酸、明胶、黄原胶、六偏磷酸钠、碳酸氢钠、辣椒红、阿斯巴甜、食品用香精中的几种为辅料,经原料验收、前处理、干燥、烹调油炸、调配、包装、高温杀菌等工序而制成的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352 大豆 GB 1532 花生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ZSP 0001S2019 2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192 黑木耳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T 11761 芝麻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19618 甘草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SB/T 10416 调味料酒 SB/T 10649 大豆蛋白制品 NY/T 493 胡萝卜 NY/T 1080 荸荠 GH/T 1013 香菇 GH/T 1029 板栗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法监发200251 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及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ZSP 0001S2019 3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5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6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7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8 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3.1.9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10 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3.1.11 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3.1.12 豆鼓: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3.1.13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3.1.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5 冰醋酸:应符合 GB 1886.10 的规定。3.1.16 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3.1.17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18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19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20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3.1.21 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3.1.22 白果: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及附件的要求,并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相应要求。3.1.23 大豆、黑豆、青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24 芸豆:应符合 LS/T 3103 的规定。3.1.25 红豆、山药:应符合 GB 2715 及 GB 2762、GB 2763 及 GB 2763.1 的规定。3.1.26 大豆蛋白制品:应符合 SB/T 10649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ZSP 0001S2019 4 3.1.27 花生:应符合 GB 1532 的规定。3.1.28 胡萝卜:应符合 NY/T 493 的规定。3.1.29 香菇:应符合 GH/T 1013 的规定。3.1.30 黑木耳:应符合 GB/T 6192 的规定。3.1.31 荸荠:应符合 NY/T 1080 的规定。3.1.32 榛子:应符合 GB/T 22165 的规定。3.1.33 板栗:应符合 GH/T 1029 的规定。3.1.34 山药:应符合 NY/T 1065 的规定。3.1.3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态和组织状态,无霉变、无虫蛀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正常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65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10 铅(以 Pb 计)/(mg/kg)1.0 无机砷(以 As 计)/(mg/kg)鱼类制品 其它水产制品 0.1 0.5 甲基汞(以 Hg 计)/(mg/kg)食肉性鱼类制品 其它水产制品 1.0 0.5 镉(以 Cd 计)/(mg/kg)凤尾鱼、旗鱼制品 其他鱼类制品 0.3 0.1 N-二甲基亚硝胺/(g/kg)4.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ZSP 0001S2019 5 多氯联苯a(mg/kg)0.5 铬(以 Cr 计)/(mg/kg)2.0 阿斯巴甜b(g/kg)0.3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限量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a: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b:仅限于添加阿斯巴甜的产品。3.4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4.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及 GB 2763.1 的规定。3.4.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 000 MPN/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柠檬酸、冰醋酸、明胶、黄原胶、碳酸氢钠、辣椒红、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六偏磷酸钠(以 PO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