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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LST
0002
S-2021
植物糖果
2021
植物
糖果
Q/SZLST 0002S202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ZLST Q/SZLST 0002S2021 植物糖果 2021-07-10 发布 2021-08-10 实施 深圳市利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备案号:4403034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SZLST 0002S202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适用于受委托加工方:1.江西确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深圳市利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利是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正。本标准是首次发布。Q/SZLST 0002S-2021 1 植物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金银花、胖大海、罗汉果、杏仁、枇杷、桔梗、菊花、橘皮、雪梨、西瓜、甘草、青橄榄(青果)为主要原料,经水提后,添加白砂糖、葡萄糖浆、食用香精、苋菜红(或胭脂红或柠檬黄或亮蓝或焦糖色(加氨生产),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经熬糖、制片、分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植物糖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2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 GB 1886.2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7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867 鲜枇杷果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19618 甘草 GB/T 20885 葡萄糖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SZLST 0002S-2021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H/T 1153 西瓜 DB35/T 501-2003 鲜橄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金银花、胖大海、罗汉果、桔梗、菊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一部的要求。3.1.2 杏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一部和GB 19300的要求。3.1.3 枇杷:应符合GB/T 13867的要求。3.1.4 橘皮、雪梨:应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3.1.5 西瓜:应符合GH/T 1153的要求。3.1.6 甘草:应符合GB/T 19618的要求。3.1.7 青橄榄(青果):应符合DB35/T 501的要求。3.1.8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和GB 13104的要求。3.1.9 葡萄糖浆:应符合GB/T 20885和GB 15203的要求。3.1.10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1 苋菜红:应符合GB 4479.1的要求。3.1.12 胭脂红:应符合GB 1886.220的要求。3.1.13 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要求。3.1.14 亮蓝:应符合GB 1886.217的要求。3.1.15 焦糖色(加氨生产):应符合GB 1884.64的要求。3.1.16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性状 块形完整,表面光滑,边缘整齐,大小一致,厚薄均匀,无缺角、裂缝,无明显变形 滋味及气味 清凉适中,无异味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光亮,色泽均匀一致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12.029.0 干燥失重/(%)10.0 铅(以Pb计)/(mg/kg)0.4 3.4 微生物指标 Q/SZLST 0002S-2021 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样品于摊开的白纸上,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有无杂质,并嗅其气味,辨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还原糖 按GB 5009.7规定的方法检测。5.2.2 干燥失重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测。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SZLST 0002S-2021 4 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还原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和标签。6.3.2 型式检验正式生产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 在成品库按批抽样,每批按3/1000随机抽样,但每批应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6 判定规则 6.6.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6.6.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产品。6.6.1.2 出厂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6.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6.6.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2.2 型式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6.6.3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规定执行。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销售包装的标签和标志按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藏说明、保质期、产品标准号。7.1.2 外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包装箱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数量、毛重和净重、生产厂名称、地址。7.2 包装 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包装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Q/SZLST 0002S-2021 5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离墙不得低于30cm,离地不得低于10cm。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7.4.2 在符合本标准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