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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DL
0012
S-2021
鳄鱼肉干
2021
鳄鱼
肉干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TDL Q/TDL 0012 S-2021 鳄鱼肉干 2021-08-01 发布 2021-08-10 实施 广东天地良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50017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3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TDL 0012 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广东天地良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少军。本标准于2021年08月01日首次发布。Q/TDL 0012 S-2021 1 鳄鱼肉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鳄鱼肉干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经动物检验检疫合格的鳄鱼肉为原料,经挑选、烘干、包装等工艺制成非即食的鳄鱼肉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4881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鳄鱼肉 应符合新鲜、无腐烂的要求、还应符合GB 2707、GB 2762、GB 31650的规定。3.1.2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Q/TDL 0012 S-2021 2 3.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性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无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20 铅(以Pb计),mg/kg 0.4 镉(以Cd计),mg/kg 0.1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铬(以Cr计),mg/kg 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80%折算。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从样品随机抽取50g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眼看、鼻嗅、品尝等方法进行检验。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5.2.2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2.3 镉 按GB 5009.15的规定执行。5.2.4 总砷 Q/TDL 0012 S-2021 3 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5.2.5 铬 按GB 5009.123的规定执行。5.2.6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的规定执行。5.3 净含量允差 按JJF 1070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时间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袋,抽样数量为8袋,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1份备查。6.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允差。产品经检验合格发放合格证,产品凭合格证入库或出厂。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供货商或产地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为合格产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Q/TDL 0012 S-2021 4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0004、GB 4806.7的要求,包装要牢固、密封、防潮、整洁,包装材料要干燥、清洁、无异气味、无毒无害。标明注意防潮等图示、文字标志。73 运输 运输车辆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受潮。7.4 储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仓库中,存放应离墙、离地应15cm,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易污染、有异味、潮湿的物品同仓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保存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