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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YH
0004
S-2021
泡馍粒
2021
Q/SXYH陕 西 伊 好 清 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XYH 0004S2021泡馍粒2021-04-20 发布2021-05-01 实施陕西伊好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2 5 2 0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5 0 7Q/SXYH 0004S2021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伊好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鲁瑞娟。本标准批准人:鲁瑞娟。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SXYH 0004S20211泡馍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泡馍粒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生活饮用水为原料,适量添加香辛料、食用盐、高活性干酵母、山梨酸钾、乳酸链球菌素(最大使用量为0.3g/kg)、D-异抗坏血酸钠,经压延、打馍、烤制、制粒、包装制成的泡馍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2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卫生规范Q/SXYH 0004S20212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酵母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75号令)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2高活性干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3.1.3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或 GB/T 5461 的规定。3.1.5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6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7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 GB 1886.231 的规定。3.1.8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白色至淡黄色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本产品固有的形态,薄厚、大小、形状基本均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40.0铅(以 Pb 计),mg/kg0.2山梨酸钾,g/kg1.0Q/SXYH 0004S20213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50霉菌,CFU/g15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8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7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山梨酸钾: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Q/SXYH 0004S202144.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允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与抽样5.1.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1.2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备用。5.2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均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5 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5.3.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重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Q/SXYH 0004S202155.4.3理化指标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6.2.2产品内包装用塑料复合包装袋或包装盒应符合 GB/T 10004 或 GB 4806.7 的规定。6.2.3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库房应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10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