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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CG
0007
S-2021
食品加工原料用粗提核桃蛋白粉
2021
食品
加工
原料
用粗提
核桃
蛋白粉
2021-01-16 发布2021-01-16 实施Q/SLCG河北丝路晨光油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LCG0007S-2021食品加工原料用粗提核桃蛋白粉河河北北丝丝路路晨晨光光油油脂脂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16.07备 案 号:130238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3月23日 有效日期:2026年03月22日 Q/SLCG 0007S-2021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GB/T 22493大豆蛋白粉,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丝路晨光油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丝路晨光油脂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崇达、杨俊旺、赵伟伟、李晓辉。本标准于2021年01月16日由河北丝路晨光油脂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崇达李崇达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1年01月16日首次发布。Q/SLCG 0007S-2021食品加工原料用粗提核桃蛋白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原料用粗提核桃蛋白粉的技术要求、食品加工助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核桃仁为原料,经过清理、压榨脱脂、丁烷亚临界低温脱脂(50)、脱溶剂、超微粉碎、干燥、微波杀菌(6090)、包装工艺制成的、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粗提核桃蛋白粉;以核桃仁饼为原料,经过丁烷亚临界低温脱脂(50)、脱溶剂、超微粉碎、干燥、微波杀菌(6090)、包装工艺制成的、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粗提核桃蛋白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丁烷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507粮油检验粉类粗细度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粕类Q/SLCG 0007S-2021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2493大豆蛋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核桃仁应符合GB 19300标准的规定,核桃仁饼应符合GB 14932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形态均匀粉末状、无结块发霉等现象按肉眼观察的方法测定色泽白色或乳白色GB/T 5492气味、滋味具有核桃蛋白粉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物质按肉眼观察的方法测定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0.0GB 5009.3灰分(以干基计)/(%)13.0GB 5009.4粗蛋白质(以干基计)/(%)50GB 5009.5粗脂肪(以干基计)/(%)5.0GB 5009.6细度全部通过 CB30 号筛GB/T 5507黄曲霉毒素B1/(ug/kg)5.0GB 5009.2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15GB 5009.12Q/SLCG 0007S-2021表 2理化指标(续)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溶剂残留/(mg/kg)400GB 5009.262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标准规定,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标准规定。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3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5110102GB 4789.3霉菌和酵母100GB 4789.15志贺氏菌不得检出GB 4789.5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其它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中的规定。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4食品加工助剂4.1食品加工助剂质量丁烷应符合GB 1886.55标准要求。4.2食品加工助剂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产品组批Q/SLCG 0007S-2021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出厂检验6.2.1抽样方法和数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袋(不少于2kg),1袋用作净含量和理化指标的检验;1袋留样备用;3个用作微生物检验,微生物采样按GB 4789.1执行。6.2.2出厂检验项目形态、色泽、气味、滋味、杂质、水分、粗蛋白质、粗脂肪、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6.2.3每批产品须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检验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型式检验6.3.1抽样方法和数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袋(不少于2kg),1袋用作净含量和理化指标的检验;1袋留样备用;3袋用作微生物检验,微生物采样按GB 4789.1执行。6.3.2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4 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3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检验结果中出现不合格项目,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7.1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并注明加工工艺、注明产品原料生产国名。7.2包装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3贮存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一同存放。Q/SLCG 0007S-20217.4运输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同车运输。7.5保质期本品在上述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