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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
0009
S-2019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
2019
食品工业
浓缩
果蔬汁
Q/SD 0009S-2019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2019-04-15 发布2019-04-15 实施广广东东顺顺大大食食品品调调料料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Q/SDQ/SD 0009S-2019代替 Q/SD 0009S-2016备案号:4451000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1月04日Q/SD 0009S-2019I前言本标准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写。本标准代替原标准Q/SD 0009S-2016,与原标准Q/SD 0009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铅的指标;修改了霉菌和酵母的指标;修改了大肠菌群的指标;删除了菌落总数的指标。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Q/SD 0009S-2016 自动废止。本标准由广东顺大食品调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于2010年07月15日首次提出,2013年04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04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04月15日第三次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教民、杨玉涛、黄湘毅、蔡佳丽。Q/SD 0009S-20191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橙、桔子、青梅、芒果、荔枝、西瓜、西柚、桂圆、葡萄、柠檬、番石榴、石榴、哈密瓜、蓝莓、猕猴桃、山竹、草莓、菠萝、桃子、杨桃、桑椹、苹果、梨、山楂)或蔬菜(西红柿、胡萝卜)的浓缩果蔬汁为原料,以能对果蔬汁进行进一步后熟反应的酶类(果胶酶、蛋白酶、转化酶、脂肪酶)加以反应以后,以高温灭菌方式停止酶活性,达到杀菌效果后,再无菌充填而成的产品。成品均匀细腻,适用于兑制饮料或加工食品的浓缩果蔬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GB/T 23535 脂肪酶制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SD 0009S-20192QB/T 4482 碱性果胶酶制剂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浓缩果蔬汁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3.1.2果胶酶应符合 QB/T 4482 的规定;3.1.3蛋白酶应符合 GB/T 23527 的规定;3.1.4转化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3.1.5脂肪酶应符合 GB/T 23535 的规定;3.1.6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含量(Brix,20),%20pH 值4.08.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L0.4展青霉素,g/kg50注:展青霉素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项目要求外观和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贮后色泽深香气和滋味应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细腻均匀,无明显分层现象,无沉淀杂质不能有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Q/SD 0009S-20193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要求应符合表 3 和表 4 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mL5210100霉菌和酵母,CFU/mL100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得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约 50ml 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Q/SD 0009S-201945.2.2pH 值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3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5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霉菌和酵母按照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品保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品保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可溶性固形物含量、霉菌和酵母、大肠菌群。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SD 0009S-20195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6.3.1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包装标识要求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1.2产品标签和标志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生产厂名和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执行标准号、贮存条件、产地、批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及 SC 标志。7.1.3外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吹塑桶,应符合GB 4806.7标准的规定;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标准的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车船要有遮盖,避免产品雨淋受潮,暴晒变质;不得与有毒性或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装卸,应轻拿轻放,如运输不当,致使产品损坏或污染,则由运输部门负责。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 20cm 以外,离地面 1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