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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CFC 0001 S-2021 冷冻薯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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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CFC 0001 S-2021 冷冻薯饼 2021 冷冻
备案号:QB64/0115S-2021Q/SCFC辛普劳(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CFC 0001S2021冷冻薯饼2021-03-25 发布2021-03-25 实施辛普劳(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SCFC 0001S-2021I前言本文件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确定。本文件是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Q/SCFC 0001S2017冷冻薯饼。本文件与Q/SCFC 0001S2017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运输配送、储存的要求;增加了追溯及召回的要求。本文件由辛普劳(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辛普劳(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辉、胡瑛。本文件有效期五年。Q/SCFC 0001S-20211冷冻薯饼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冷冻薯饼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配送、储存、追溯及召回。本文件适用于以鲜马铃薯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后经制作而成的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及销售,食用时需再次加热的冷冻薯饼。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SB/T 10752 马铃薯雪花全粉NY/T 1605 加工用马铃薯 油炸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冷冻薯饼以鲜马铃薯为主要原料,加入少量薯条边角料,配以马铃薯雪花全粉、食用盐、调味料、葡萄糖、食品添加剂,经漂烫、混合、成型、油炸、冷冻、低温储存,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及销售,食用时需再次加热的制品。Q/SCFC 0001S-20212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鲜马铃薯应符合 NY/T 1605 要求。4.1.2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4.1.3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4.1.4马铃薯雪花全粉应符合 SB/T 10752 要求。4.1.5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要求。4.1.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4.1.7调味料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外表呈金黄色,内部呈亮白色组织形态块形完整、形状规则,无粗糙边缘及明显坑洞,整体质感紧实,从一端拿起不应有掉落现象滋味气味外表质地酥脆,具有轻微的土豆香和油香,略有咸味,无哈喇味及其他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0.2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沙门氏菌500/25g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Q/SCFC 0001S-2021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试验方法7.1感官检验: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等项目的检验。用鼻嗅和品尝的方法检验样品固有的滋味与气味。7.2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平板计数法检验。7.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8.1组批与抽样以00:00至24:00包装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成品库中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2袋(不少于2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2检验8.2.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8.2.2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3判定规则8.3.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8.3.2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3.3微生物指标检验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标志、包装、运输、配送、储存Q/SCFC 0001S-202149.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包装定量偏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运输配送按GB 31605规定执行。9.4储存按GB 31605规定执行。在规定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10追溯及召回按GB 31605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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