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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FN 0017 S-2019 葛根油菜花粉豆(蜂产品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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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FN 0017 S-2019 葛根油菜花粉豆蜂产品制品 2019 葛根 油菜 花粉 产品 制品
Q/SLFN老蜂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LFN0017S2019葛根油菜花粉豆(蜂产品制品)2019-08-13 发布2019-10-01 实施老蜂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代替 Q/SLFN0017S-2018Q/6 1 0 0 0 0-8 8 5 6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1 0 6 0 6Q/SLFN0017S2019I前言本标准代替Q/SLFN0017S-2018葛根油菜花粉豆(蜂产品制品)。本标准与Q/SLFN0017S-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封面、格式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进行了修改;将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老蜂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由老蜂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老蜂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军。本标准批准人:杨万锁。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LFN0017S-2018。Q/SLFN0017S20191葛根油菜花粉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葛根油菜花粉豆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油菜花粉、葛根粉、黄精、山药粉、乌梅为原料,以麦芽糊精为辅料,添加微晶纤维素,经拣选、干燥、破壁粉碎、调配、制粒、成型后,用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包衣、臭氧杀菌、包装而成的豆状葛根油菜花粉豆(蜂产品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GB 1886.1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麦芽糊精Q/SLFN0017S20192GB/T 22251保健食品中葛根素的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637食用葛根粉GB 316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粉DBS41/00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山药片(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YBB00122002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关于指定D甘露糖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2014年4月21日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2012年6月28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油菜花粉应符合 GB 31636 的要求。3.1.2 葛根粉应符合 GB/T 30637 的要求。3.1.3 黄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5 版)的要求。3.1.4 山药粉应符合 DBS41/009 的要求。3.1.5 乌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5 版)的要求。3.1.6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要求。3.1.7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要求和原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8 号关于指定 D甘露糖等 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3.1.8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9 的要求和原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8 号关于指定 D甘露糖等 58 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3.2 感官要求产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SLFN0017S20193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状态手感光滑,圆形或其他异形。色泽黄色,同一批次产品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同批次之间允许有轻微色差。允许有轻微小黑点。气味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清香气,无异味。滋味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滋味,无异味。3.3 理化指标产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8.0蛋白质/(g/100g)5.0灰分/(g/100g)5.0黄酮类化合物(以无水芦丁计)/(mg/100g)20葛根素/(mg/kg)7.0酸度(以柠檬酸计)/(g/100g)8.00铅a(以 Pb 计)/(mg/kg)1.0a由于 GB2762-2017 中铅指标蜂产品类别下无此类产品指标要求,原料花粉中铅指标应符合“铅(Pb)/(mg/kg)0.5”,微晶纤维素中铅指标应符合“铅(Pb)/(mg/kg)2.0”,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中铅指标应符合“铅(Pb)/(mg/kg)3.0”,故铅指标参照加入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比例的要求执行。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菌落总数/(CFU/g)52103104大肠菌群/(MPN/g)524.346霉菌和酵母菌(CFU/g)2102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SLFN0017S20194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3.7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的规定。3.8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8.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品不得添加甜味剂、防腐剂和色素。3.8.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9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标准的规定。4检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检验4.1.1 色泽、状态: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4.1.2 气味:鼻嗅。4.1.3 滋味:口尝。4.2 理化指标检验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第二法测定。4.2.2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第一法测定。4.2.3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黄酮类化合物按GB/T 30359 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葛根素按GB/T 22251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酸度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限量检验4.3.1菌落总数Q/SLFN0017S20195按GB 4789.2的规定检验。4.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第一法的规定检验。4.3.3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的规定检验。4.3.4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4净含量允差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检验。5检验规则5.1批的组成使用同一批原料,在同一生产线,且在同一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个批次做一次检验,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分别检验。5.2抽样方法采取随机取样原则,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每个最小包装不低于 30g;样品分成 2份,其中 1 个用于检验,1 个用于留样。5.3出厂检验5.3.1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的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书,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标签。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 3.23.7 项下全部指标及标签。5.4.2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 2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主要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当所有检验指标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如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Q/SLFN0017S201966.1标 志6.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6.1.2外箱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 装内包装材料的卫生指标应符合 YBB00122002 标准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标准的要求。内包装应封口严密,防潮。6.3运 输运输时应做好产品防护。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可能污染产品的物品混运;在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防压。6.4贮 存产品应在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阴凉通风处,密封保存,避免高温、潮湿和日光照射。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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