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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CG 0003 S-2021 紫苏籽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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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CG 0003 S-2021 紫苏籽油 2021 紫苏
2021-01-16 发布2021-01-16 实施Q/SLCG河北丝路晨光油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LCG 0003S-2021紫苏籽油河河北北丝丝路路晨晨光光油油脂脂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02.01备 案 号:13025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03日 有效日期:2026年04月02日 Q/SLCG 0003S-2021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GB/T 8235亚麻籽油,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丝路晨光油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丝路晨光油脂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崇达、杨俊旺、赵伟伟、王靖云、李晓辉。本标准于2021年01月16日由河北丝路晨光油脂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崇达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1年01月16日首次发布。Q/SLCG 0003S-2021紫苏籽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紫苏籽油的技术要求、食品加工助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紫苏籽为原料,经筛选、压榨提取、过滤、灌装而制成的压榨紫苏籽油;以紫苏籽为原料,经筛选、压榨提取、磷酸脱胶、NaOH脱酸、活性白土及活性炭脱色、真空高温脱臭(300Pa,170)、过滤、灌装而制成的紫苏籽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GB 1886.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芘的测定GB 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T 5490粮油检验一般规则GB/T 5524动植物油脂扦样GB/T 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8动植物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 19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料Q/SLCG 0003S-2021GB 255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活性白土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2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紫苏籽应符合 GB 1964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至橙黄色GB/T 22460气味、滋味具有紫苏籽油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GB/T 5525透明度(20)澄清、透明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压榨紫苏籽油精制紫苏籽油水分及挥发物/(%)0.20GB 5009.236不溶性杂质/(%)0.05GB/T 15688酸价/(KOHmg/g)1.00.6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15GB 5009.227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GB 5009.262总砷(以 As 计)/(mg/kg)0.1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1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kg)10GB 5009.22苯并(a)芘/(g/kg)8.0GB 5009.27Q/SLCG 0003S-2021表 2理化指标(续)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棕榈酸C16:04.57.0GB 5009.168硬脂酸C18:00.73.0油酸C18:19.022.0亚油酸C18:29.516.5亚麻酸C18:356.070.0其他真菌毒素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溶剂残留量小于 10mg/kg 时,视为未检出。3.4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4食品加工助剂4.1食品加工助剂质量氢氧化钠应符合GB 1886.20的规定;活性白土应符合GB 25571的规定;活性炭应符合GB 29215的规定;磷酸应符合GB 1886.15的规定。4.2食品加工助剂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5及GB 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检验一般规则按GB/T 5490的规定执行。6.2产品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批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6.3出厂检验6.3.1抽样方法和数量Q/SLCG 0003S-2021扦样应符合GB/T 5524的规定;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瓶(每瓶500ml),4瓶用作净含量和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1瓶用作理化指标的检验;另1瓶留样备用。6.3.2出厂检验项目色泽、气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6.4型式检验6.4.1抽样方法和数量扦样应符合GB/T 5524的规定;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瓶(每瓶500ml),4瓶用作净含量和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1瓶用作理化指标的检验;另1瓶留样备用。6.4.2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4 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3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判定规则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检验结果中出现不合格项目,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中脂肪酸组成表示了紫苏籽油的基本特性,当被用于真实性判定时,仅供参考使用。当检测结果与表2中脂肪酸组成的规定不符合时,可用生产该批产品的紫苏籽原料进行检验佐证。7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7.1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并注明加工工艺、注明产品原料生产国名。7.2包装销售包装应符合GB/T 17374的要求,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3贮存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一同存放。7.4运输Q/SLCG 0003S-2021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同车运输。7.5保质期本品在上述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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