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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 0005 S-2021 风味腊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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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 0005 S-2021 风味腊肠 2021 风味 腊肠
Q/SL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L 0005SQ/SL 0005S-20212021 风味腊肠 20212021-0909-2525 发布发布 20212021-0909-2828 实施实施 中山市黄圃镇盛龙肉类制品厂中山市黄圃镇盛龙肉类制品厂 发布 备案号:4420034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2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L 0005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中山市黄圃镇盛龙肉类制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坚元。本标准于2021年09月25日首次发布。Q/SL 0005S-2021 1 风味腊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腊肠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肉、鲜(冻)禽肉为原料,选择性添加白砂糖、鸭肝、鹅肝、干贝、虾米、芝麻、香菇、猪血、酒(蒸馏酒、发酵酒)、香辛料、橘皮、新会陈皮、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食用盐、酱油、味精、大豆蛋白粉、大豆蛋白、食用淀粉、卡拉胶、单,双甘油脂肪酸脂、三聚磷酸钠、高粱红、甜菜红、辣椒红、红曲红、乙基麦芽酚、食品用香精、亚硝酸钠为辅料,经解冻、切碎、绞碎,配料、搅拌、灌入肠衣、晾晒或烘焙、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风味腊肠,本产品食用前需熟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1886.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1886.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脂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1886.3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Q/SL 0005S-2021 2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9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 GB/T 7740 天然肠衣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T 11761 芝麻 GH/T 1013 香菇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SB/T 10371 鸡精调味粉 SB/T 10415 鸡粉调味粉 DB44/T 604 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 DBS41/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畜禽血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鲜(冻)畜肉应符合 GB 2707 及农业部关于禁用兽药相关公告的规定。3.1.2 鲜(冻)禽肉、鹅肝、鸭肝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Q/SL 0005S-2021 3 3.1.4 肠衣应符合 GB/T 7740、GB 14967 的规定。3.1.5 香菇应符合 GB 7096、GH/T 1013 的规定。3.1.6 干贝、虾米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7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GB 19300 的规定。3.1.8 猪血应符合 DBS 41/011、GB 2707 的规定。3.1.9 酒(蒸馏酒、发酵酒)应符合 GB 2757、GB 2758 的规定。3.1.10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1 橘皮应无腐烂、无霉变。3.1.12 新会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规定。3.1.13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14 鸡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15 的规定。3.1.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16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18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19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3.1.20 大豆蛋白应符合 GB 2712、GB 20371 的规定。3.1.21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1.22 单,双甘油脂肪酸脂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3.1.23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335 的规定。3.1.24 高粱红应符合 GB 1886.32 的规定。3.1.25 甜菜红应符合 GB 1886.111 的规定。3.1.26 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3.1.27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3.1.28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3.1.2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30 亚硝酸钠应符合 GB 1886.11 的规定。3.1.31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 规定。3.2 感官要求 Q/SL 0005S-2021 4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无粘液、无霉点.GB 2730 气 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 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性状,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5 铅(以Pb计),mg/kg 0.5 总砷(以As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 铬(以Cr计),mg/kg 0.9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亚硝酸盐残留量(以NaNO2计),mg/kg 30 3.4 食品添加剂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要求。3.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理化指标 5.1.1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1.2 铅 按GB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Q/SL 0005S-2021 5 5.1.3 总砷 按GB 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1.4 镉 按GB 5009.1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1.5 铬 按GB 5009.12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1.6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1.7 亚硝酸盐残留量 按GB 5009.3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 试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产品按每10kg为间隔抽取一个样本单位,直至抽够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量检测部门按标准进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过氧化值。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正常生产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停产3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产品试制成功,正式投产时;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Q/SL 0005S-2021 6 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6.2 供需双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委托共同接受的仲裁单位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运输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商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运输要求、贮存条件等。7.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21302、GB/T 10004、GB 9683和GB 4806.7的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用符合GB/T 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途中必须遮盖,严防中途污染和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载。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放在清洁、干爽、通风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堆放,离墙离地需大于 10cm,并做好防虫、防鼠工作。7.4.2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以产品包装标示为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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