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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JS
0001
S-2019
佳盛牌干紫菜
2019
佳盛牌干
紫菜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TJS 0001S-2019代替:Q/STJS 0001S-2015佳盛牌干紫菜2019-01-01 发布2019-01-01 实施汕头市佳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STJS备案号:4405008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03日Q/STJS 0001S-20191前言本企业标准是根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要求而制订的。本标准代替 Q/STJS 0001S-2015,与 Q/STJS 0001S-2015 比较,对以下内容进行修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订为最新版本;修改标准适用范围;按照 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修订理化指标;本标准由汕头市佳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杜绍亮。本标准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首次发布,2019 年 1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Q/STJS 0001S-20192佳盛牌干紫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佳盛牌干紫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第三章规定的佳盛牌干紫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493胡萝卜NY/T 744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Q/STJS 0001S-201933.1.1干紫菜:以紫菜为主要原料,经选剔、清洗、干燥后制成干紫菜,配(或不配)复合调味料包和食用植物油包,需经清洗除杂后煮制、或直接沸水冲泡后食用的非即食干紫菜。3.1.2汤料干紫菜:以紫菜为主要原料,经选剔、清洗、干燥后制成干紫菜,添加胡萝卜、葱、虾皮中的一种或几种,配(或不配)复合调味料包和食用植物油包,需经清洗除杂后煮制、或直接沸水冲泡后食用的非即食汤料干紫菜。3.1.3素干紫菜:以紫菜为主要原料,经选剔、清洗、干燥后制成干紫菜,添加黑木耳、银耳、香菇、腐竹、粉丝中的一种或几种,配(或不配)复合调味料包和食用植物油包,需经清洗除杂后煮制、或直接沸水冲泡后食用的非即食素干紫菜。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干紫菜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4.1.2胡萝卜应符合 NY/T 493 的规定。4.1.3葱应符合 NY/T 744 的规定。4.1.4虾皮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4.1.5黑木耳、银耳、香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6腐竹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4.1.7粉丝应符合 GB 2713 的规定。4.1.8复合调味料包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4.1.9食用植物油包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10上述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呈方、圆形片状或产品应有的形状,无霉变、无变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6铅(以 Pb 计),mg/kg0.9(干重计)米酵菌酸a,mg/kg0.25a适用于添加银耳的产品。4.4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质量标准。4.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STJS 0001S-20194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标准要求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6.2理化指标检验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米酵菌酸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抽样6.2.1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2抽样: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5kg 样品供出厂检验,或至少 4kg 样品供型式检验。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7.3出厂检验7.3.1产品出厂前,需每一组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或报告,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标签、净含量负偏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7.3.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从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7.5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检查部门按本标准进行仲裁判定。Q/STJS 0001S-20195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和标志: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有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产品的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食品包装以复合包装膜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以 PP/PE 塑料瓶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以玻璃瓶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它污染物。8.3.2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8.4贮存8.4.1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害,仓库应保持阴凉干燥。8.4.2成品堆放不得与有易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的物品同仓库存放。8.4.3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8.4.4成品入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8.4.5在上述储运条件下,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