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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ATC
0017
S-2020
枸杞原浆
2020
枸杞
原浆
备案号:QB64/0377S-2020 Q/NATC 宁 夏 宁 安 堡 土 特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ATC 0017S2020 枸杞原浆 2020 09-02 发布 2020 09-02 实施 宁 夏 宁 安 堡 土 特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Q/NATC 0017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海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ATC 0017S2020 1 枸杞原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原浆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枸杞为主要原料,经拣选、清洗、浸泡、破碎、打浆,添加或不添加维生素C等,经均质、杀菌、灌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枸杞原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清凉饮料检验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新鲜枸杞应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3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Q/NATC 0017S2020 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橘红色或深橘红色,色泽正常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具有枸杞原浆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均匀混浊液体,完全静置后允许有沉淀分层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0C(以折光计)/%13.0 按 GB/T 12143 中规定方法检验 总酸(以柠檬酸计)/(g/L)0.4 按 GB/T 12456 中规定方法检验 3.4 微生物指标 3.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4.2 其他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极限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按 GB 4789.2 中规定方法检验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检验 霉菌(CFU/mL)20 按 GB 4789.15 中规定方法检验 酵母(CFU/mL)20 按 GB 4789.15 中规定方法检验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 3.5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5.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5.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NATC 0017S2020 3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要牢固、防潮、防压、整洁、美观、无异味,可保护产品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2.2 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7.2.3 内包装容器(袋)应用干燥、清洁、无异味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7.2.4 外包装应符合有关规定,每件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7.3 运输 7.3.1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晒、防压。7.3.3 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7.4 贮存 Q/NATC 0017S2020 4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避光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防止底部受潮。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