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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PL
0005
S-2021
元宝枫鱼油凝胶糖果
2021
元宝枫
鱼油
凝胶
糖果
Q/SXPL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XPL 0005S2021元宝枫鱼油凝胶糖果2021-10-28 发布2021-11-28 实施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3 1 3 4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1 1 0 2Q/SXPL 0005S2021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l.1-2020 要求编写。本标准由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张德柱、郝海源。本标准批准人:谢晓琳。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SXPL 0005S20211元宝枫鱼油凝胶糖果元宝枫鱼油凝胶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元宝枫鱼油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元宝枫籽油、鱼油(鱼油提取物)、木糖醇、明胶、甘油、水为原辅料,经称量、混合、成型、干燥、筛分、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元宝枫鱼油凝胶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054计量标准型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表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SB/T 10021糖果凝胶糖果GB/T 37748元宝枫籽油Q/SXPL 0005S20212GB/T 38095DHA、EPA 含量测定 气相色谱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 2250单面白纸板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 第 18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9 号)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元宝枫籽油:应符合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1年第 9 号)的规定。3.1.2 鱼油及提取物:应符合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 第 18 号)的规定。3.1.3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4 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3.1.5 甘油:应符合 GB 29950 的规定。3.1.6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黄色至棕红色形态外形完整、表面光滑、边缘整齐、大小一致、无缺角、裂缝,无明显变形,无粘连组织有弹性和咀嚼性,无皱皮,无气泡滋味、气味具有特有的滋味、气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亚油酸,g/100g3.0神经酸,g/100g0.5Q/SXPL 0005S20213DHA+EPA,g/100g30.0酸价(以KOH计),mg/g3.0过氧化值,g/100g0.25干燥失重,g/100g15.0铅(以Pb计),mg/kg0.5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9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7.3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供试品适量,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检查色泽、形态、组织、滋味、气味及Q/SXPL 0005S20214杂质。4.2理化指标4.2.1亚油酸:按 GB 5009.168 的规定方法检验。4.2.2神经酸:按 GB 5009.168 的规定方法检验。4.2.3DHA+EPA:按 GB/T 38095 的规定方法检验。4.2.4酸价:按 GB 5009.229 的规定方法检验。4.2.5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的规定方法检验。4.2.6干燥失重:按 SB/T 10021 附录 A 的规定方法检验。4.2.7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方法检验。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的规定方法检验。4.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设备、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5.2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2 个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500g),样品分为 2 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作为留样。5.3检验分类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岀厂时,应对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3.2型式检验5.3.2.1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 1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出厂检验结果与标准规定有较大差异时;c)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产 6 个月以上(包括 6 个月)再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Q/SXPL 0005S202155.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5.4判定规则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限量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 产品标签、标识应按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执行。6.1.2 外包装应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6.1.3 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乳母。6.1.4 每日食用限量5g/天6.2包装6.2.1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封口严密,不得有破损。6.2.2 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运输。6.3贮存不得露天堆放,库内应通风良好,不得与有毒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离墙、屋顶的间距不小于 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 10cm。本品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