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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HL 0002 S-2021 烘焙专用乳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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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HL 0002 S-2021 烘焙专用乳味粉 2021 烘焙 专用 乳味粉
苏 州 市 浩 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ZHL 0002S-2021 烘焙专用乳味粉 2021-05-21 发布 2021-06-10 实施 苏州市浩龙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SZHL 代替 Q/SZHL 0002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3 9 3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6-0 9Q/SZHL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SZHL 0002S-2019,修改如下:修改了原辅料表;修改了工艺流程。本标准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部分参照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本标准中铅(以Pb计)0.4mg/kg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焙烤食品规定的铅(以Pb计)0.5mg/kg。本标准由苏州市浩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计智。本标准由2011年3月首次发布,2014年8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2019年10月第三次修订,2021年5月第四次修订。J S Q BQ/SZHL 0002S-2021 2 烘焙专用乳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烘焙专用乳味粉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糊精和植脂末为主要原料,添加乳粉、大豆蛋白粉、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成配料、混合、过筛、包装制成的烘焙专用乳味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4791 植脂末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J S Q BQ/SZHL 0002S-2021 3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2 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3.1.3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3.1.4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 泽 乳白色或乳黄色 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状 态 粉末状、无结块 滋、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蛋白质/(g/100g)0.5 GB 5009.5 脂肪/(g/100g)5 GB 5009.6 水分/(g/100g)5.0 GB 5009.3 酸价(KOH),mg/g 1 GB 5009.229 过氧化值,g/100g 0.13 GB 5009.227 铅(以Pb计)/(mg/kg)0.4 GB 5009.12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CFU/g 150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J S Q BQ/SZHL 0002S-2021 4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测。3.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4.1.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脂肪、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4.2 型式检验 4.2.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 3.2、3.3、3.4、3.5 规定的全部要求。4.3 组批与抽样 4.3.1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批。4.3.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小于 500g,不少于 6 件单件包装的产品(净含量检验用样本另计)。4.3.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kg,不少于 12 件单件包装的产品(净含量检验用样本另计)。4.4 判定规则 4.4.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4.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未准。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4.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标签均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运输用包装标志符合 GB/T 191 要求。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J S Q BQ/SZHL 0002S-2021 5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放在阴凉、干燥、通风处,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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