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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FZ
0001
S-2019
麦芽糖糖果
2019
麦芽糖
糖果
Q/MZFZ福 建 茂 洲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MZFZ 0001S-2019麦芽糖糖果2019-09-01 发布2019-10-1 实施福建茂洲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Q/MZFZ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感官指标参照GB 17399 糖果结合本产品工艺配方实际进行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进行制定,其中铅和总砷的限量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福建茂洲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茂洲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茂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ZFZ 0001S20191麦芽糖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麦芽糖为主要原料的糖果的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糖为主要原料,将炒熟的花生粉碎,并与炒熟的芝麻、炒熟的葵花籽、蔓越莓干、葡萄干干葱、食盐一切包入拉白后的麦芽糖,表面裹上糯米粉,经切断、包装工艺而制成的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分类本标准适用于以下类别:3.1花生味糖果:以麦芽糖为主要原料,经敲碎、烘烤、拉白,将炒熟的花生粉碎,并与梅舌、炒熟的芝麻、干葱、盐一起包入拉白后的麦芽糖,表面裹上糯米粉,经切断、包装而制成的糖果。3.2蔓越莓味糖果:以麦芽糖为主要原料,经敲碎、烘烤、拉白,将炒熟的花生粉碎,并与蔓越莓干、炒熟的葵花籽、梅舌、盐一起包入拉白后的麦芽糖,表面裹上糯米粉,经切断、包装而制成的糖果。3.3芝麻味糖果:以麦芽糖为主要原料,经敲碎、烘烤、拉白,将炒熟的花生粉碎,并与梅舌、炒熟的芝麻、盐一起包入拉白后的麦芽糖,表面裹上糯米粉,经切断、包装而制成的糖果。3.4葡萄味糖果:以麦芽糖为主要原料,经敲碎、烘烤、拉白,将炒熟的花生粉碎,并与葡萄干、梅舌、盐一起包入拉白后的麦芽糖,表面裹上糯米粉,经切断、包装而制成的糖果。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外观、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性,具有正常产品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ZFZ 0001S20192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20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10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kg)0.45总砷(以As计)/(mg/kg)0.45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17399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将样品置于清洁透明的样品杯内,用目测检查其外观、色泽、状态,品其气味,尝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干燥失重:按 GB 5009.3 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ZFZ 0001S201936.2.2还原糖:按 GB 5009.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7检验规则7.1组批规则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7.2抽样方法在每一批次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25 kg),随机抽取6个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2.5 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7.3出厂检验7.3.1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干燥失重、还原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7.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按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b)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新产品投产时。7.5判定规则7.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7.5.2若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若微生物指标合格,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可对同批产品的备查留样中加倍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ZFZ 0001S201948.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要求,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8.2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GB 4806.7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8.4贮存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未经启封,保质期为12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