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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WX 0002 S-2021 阿胶茯苓膏(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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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WX 0002 S-2021 阿胶茯苓膏饮品 2021 阿胶 茯苓 饮品
思无邪生物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SWX 0002S-2021 阿胶茯苓膏(饮品)2021-07-09 发布 2021-08-06 实施 思无邪生物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发 布 Q/SSWX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8 2 9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7-2 7Q/SSWX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标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2 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铅(以 Pb 计)0.3 mg/L 的规定。本标准由思无邪生物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庆禧。本标准于 2021 年 07 月首次发布。J S Q BQ/SSWX 0002S2021 1 阿胶茯苓膏(饮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阿胶茯苓膏(饮品)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阿胶、茯苓、山药、山楂、玉竹、甘草、白果、肉桂、肉豆蔻、红枣、干姜、枸杞子、砂仁、桃仁、益智仁、薏苡仁为原料,经选材、清洗、配料、熬煮、过滤、浓缩、灌装、包装工艺制成的阿胶茯苓膏(饮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3 要求 J S Q BQ/SSWX 0002S2021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阿胶、茯苓、山药、山楂、玉竹、甘草、白果、肉桂、肉豆蔻、红枣、干姜、枸杞子、砂仁、桃仁、益智仁、薏苡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及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状态均匀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g/L)0.5 GB/T 12143 铅(以Pb计)/(mg/L)0.2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J S Q BQ/SSWX 0002S2021 3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为本标准第 3 章规定中除 3.1、3.6 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L(不低于 6 个最小销售包装,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L(不低于 12 个最小销售包装,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4.5.2 微生物项目指标检验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1.2 添加含有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要求原料的产品,标签中应注明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J S Q BQ/SSWX 0002S2021 4 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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