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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T
0004
S-2021
松籽油凝胶糖果
2021
松籽油
凝胶
糖果
苏 州 生 幼 堂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YT 0004S-2021 松籽油凝胶糖果 2021-12-29 发布 2022-01-28 实施 苏州生幼堂药业有限公司发 布 Q/SYT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9 9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1-2 7Q/SYT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参照 SB/T 10021糖果 凝胶糖果、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制订。本标准指标中铅(以 Pb 计)的限值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铅(以 Pb 计)0.5mg/kg 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苏州生幼堂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娟。本标准于 2021 年 12 月首次发布。J S Q BQ/SYT 0004S-2021 1 松籽油凝胶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松籽油凝胶糖果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明胶、甜菊糖苷为主要原料,添加松籽油、小麦胚芽油、氧化铁红(仅作为着色剂加入凝胶糖果包衣),经溶糖制凝胶、制备夹心、成形、定型、包装制成的松籽油凝胶糖果(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铁红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S/T 3251 小麦胚油 SB/T 10021 糖果 凝胶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J S Q BQ/SYT 0004S-2021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3.1.2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3.1.3 松籽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4 小麦胚芽油:应符合 LS/T 3251 的规定。3.1.5 氧化铁红:应符合 GB 1886.252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器皿中,剥去所有包装材料,检查色泽、形态、组织、滋味、气味和杂质 形态 形状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黏连 组织 有弹性和咀嚼性,无皱皮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 20.0 SB/T 10021中附录 A 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 0.5 GB 5009.8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J S Q BQ/SYT 0004S-2021 3 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出厂必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干燥失重、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中除 3.1、3.6 外规定的全部项目。4.4 组批和抽样 4.4.1 同一天、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号,并顺序编号。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300g(不少于 6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400g(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味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产品经检验,除微生物指标外,若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若复检结果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J S Q BQ/SYT 0004S-2021 4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签中应注明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5.1.2 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要求封口严密、无泄漏。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阴凉避光的库内,不得靠近热源、腐蚀性介质,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36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