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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TW 0004 S-2021 芥辣调味酱 2021 调味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TTW 0004S-2021 芥辣调味酱 2021-10-28 发布 2021-10-28 实施 汕头市金园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STTW 备案号:4405030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1月1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TTW 0004S-2021 1 前 言 本企业标准是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要求而制订的。本标准由汕头市金园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许辉城、张伟杰。本标准适用于同一法人许辉城的汕头市金园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及福建省皇牌食品有限公司。1.汕头市金园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汕头市护堤路下岐报本路 43 号。2.福建省皇牌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 1:福建省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 生产地址 2:福建省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金都大道 13 号 本标准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首次发布。Q/STTW 0004S-2021 2 芥辣调味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芥辣调味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硫酸钠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2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酚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Q/STTW 0004S-2021 3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5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 60)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SB/T 10753 沙拉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3.1 青芥辣调味酱:以山梨糖醇液、乳糖、植物油、辣根粉、水、食用盐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固体山梨糖醇、山葵或山葵粉、食用淀粉、芥末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黄原胶、柠檬酸、亚硫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微晶纤维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 60)、三氯蔗糖、焦糖色(氨法、普通法、亚硫酸铵法)、姜黄粉、柠檬黄、亮蓝、食品用香精,经混合、水解(发酵)等工艺调配而成的调味酱。3.2 芥末调味酱:以水、淀粉、辣根粉、麦芽糖浆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芥末粉、果葡糖浆、酿造食醋、食用盐、白砂糖、山葵或山葵粉、蜂蜜、沙拉酱、大蒜粉、乳糖、植物油、姜黄粉、山梨糖醇液、山梨糖醇、黄原胶、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 60)、微晶纤维素、冰醋酸、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柠檬酸、亚硫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三氯蔗糖、柠檬黄、焦糖色(氨法、普通法、亚硫酸铵法)、亮蓝、麦芽酚、食品用香精,经混合、水解(发酵)等工艺调配而成的调味酱。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辣根粉、芥末粉、山葵或者山葵粉、大蒜粉、姜黄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2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5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6 酿造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规定。4.1.7 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Q/STTW 0004S-2021 4 4.1.8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规定。4.1.9 果葡糖浆、麦芽糖浆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4.1.10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1.11 冰醋酸应符合 GB 1886.10 的规定。4.1.12 沙拉酱应符合 SB/T 10753 的规定。4.1.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4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4.1.15 栀子黄应符合 GB 7912 的规定。4.1.16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4.1.17 亮蓝应符合 GB 1886.217 的规定。4.1.18 焦糖色(氨法、普通法、亚硫酸铵法)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4.1.19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1.20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4.1.21 山梨糖醇、山梨糖醇液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4.1.22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4.1.23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4.1.24 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8 的规定。4.1.25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规定。4.1.26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4.1.27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 60)应符合 GB 25553 的规定。4.1.28 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82 的规定。4.1.29 上述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相关规定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9 Q/STTW 0004S-2021 5 锡(以 Sn 计)a,mg/kg 250 注: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一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量;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GB 4789.1 执行。4.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GB 31644中3.2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检验 6.3.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进行检验。6.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Q/STTW 0004S-2021 6 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由品控部门按原辅料验收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出厂前,需每一组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或报告,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7.4 组批 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 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kg 样品供出厂检验,或至少 3kg 样品供型式检验,每批样品不应少于 6 个零售包装。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从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7.6.2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检查部门按本标准进行仲裁判定。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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