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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TSP 0005 S-2019 水磨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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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TSP 0005 S-2019 水磨米粉 2019 水磨 米粉
1Q/RTSP滁州润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RTSP 0005S-2019水磨米粉2019-06-06 发布2019-06-26 实施滁州润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820190043S备案日期:2019-06-24(有效期3年)Q/RTSP 0005S-2019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DBS41/007-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水磨白糯米粉、GB 2715粮食卫生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并结合本公司实际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滁州润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俊增。2019 年 6 月 6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自发布(备案)实施之日起有效期限 3 年,到期复审。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RTSP 0005S-20191水磨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磨米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T 5508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GB/T 5509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4490粮油检验 谷物及淀粉糊化特性测定 粘度仪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2427.4淀粉斑点测定GB/T 22427.5淀粉细度测定GB/T 22427.6淀粉白度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S 41/00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水磨白糯米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以优质水磨米粉(以大米、梗糯米、香梗糯米、籼糯米为原料,经清理、浸泡、磨浆、脱水、烘干、粉碎、过筛、包装制成)为原料,经分装制成的水磨米粉产品。3.1分类以原料不同进行分类和命名。如:以糯米为原料制成的水磨米粉命名为“水磨糯米粉”;以籼米、粳米为原料制成的水磨米粉命名为“水磨米粉”。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RTSP0001S-201724技术要求4.1原辅料4.1.1 基本要求: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 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1.2 大米、糯米应符合GB 2715、GB/T 1354 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4.1.3 其他原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洁白有光泽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气味,无酸味及其它异味口感有糍性、无砂齿状态粉末状,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3.5GB 5009.3灰分(以干基计)/(g/100g)0.60GB 5009.4细度 150m(100 目通过率)/(g/100g)98.5GB/T 22427.5白度(R457nm 蓝光反射率)/(%)86.0GB/T 22427.6斑点/(个/cm2)6.0GB/T 22427.4峰值粘度,8.0%(干物质计),700cmg/(BU)300GB/T 14490酸度(以 0.1mol/L KOH 碱液的消耗量计)/(ml/10g)1.0GB 5009.239磁性金属物/(g/kg)0.003GB/T 5509含砂量/(g/100g)0.02GB/T 5508无机砷(以As计)/(mg/kg)0.2GB 5009.11铅(以Pb计)/(mg/kg)0.18GB 5009.12总汞(以 Hg 计)/(mg/kg)0.02GB 5009.17黄曲霉毒素 B1/(g/)10GB 5009.22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本产品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 组批和抽样组批和抽样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RTSP 0005S-201936.1.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6.1.2 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100 个独立销售包装(总量不少于 50kg),净含量大于 5kg 的产品,取 5kg 样品,净含量小于 5kg 的产品取 6 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 5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查。1.1检验分类6.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细度和净含量。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7.1 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能保护产品品质的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包装袋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7.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应有防鼠措施。7.5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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