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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XJ 0002 S-2019 食用调味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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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XJ 0002 S-2019 食用调味油 2019 食用 调味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TXJQ/STXJ 0002S-2019代替 Q/STXJ 0002S-2016食用调味油2019-02-15 发布2019-03-15 实施汕头市熊记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5010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3日Q/STXJ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 Q/STXJ 0002S-2016食用调味油。本标准与 Q/STXJ 0002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产品配料;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修订;调整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汕头市熊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汕头市熊记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绍光、熊炯。本标准于 2002 年 06 月首次发布,于 2005 年 06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07 年 06 月第二次修订,于2010 年 06 月第三次修订,于 2013 年 06 月第四次修订,于 2016 年 06 月第五次修订,于 2019 年 02 月第六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TXJ 2-2002;Q/STXJ 2-2005;Q/STXJ 2-2007;Q/STXJ 0002S-2010;Q/STXJ 0002S-2013;Q/STXJ 0002S-2016。Q/STXJ 0002S-20191食用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配以香辛料、芝麻、花生的其中一种,添加或不添加特丁基对苯二酚,经挑选、油炸、过滤(或不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2花生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1761芝麻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6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特丁基对苯二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STXJ 0002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2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3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和 GB 19300 的要求。3.1.4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和 GB 19300 的要求。3.1.5特丁基对苯二酚应符合 GB 26403 的要求。3.1.6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1.7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滋味及气味具有食用调味油特有的香辣味,无异味色泽鲜红色或红棕色性状过滤产品:纯净、澄清油状液体,长时间静置允许出现少量沉淀,无霉变现象。无过滤产品:呈植物油和香辛料、芝麻、花生等碎片的混合物。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5.0铅(以Pb计),mgkg0.09总砷(以As计),mgkg0.1酸价,(KOH)mgg3.0过氧化值,g100g0.25黄曲霉毒素B1,gkg10.0苯并a芘,gkg10.0浸出溶剂残留量,mgkg503.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5、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T 5525的规定进行。Q/STXJ 0002S-20193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及挥发物按GB 5009.236的规定进行。5.2.2铅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5.2.3总砷按GB 5009.11的规定进行。5.2.4 酸价按GB 5009.229的规定进行。5.2.5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的规定进行。5.2.6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的规定进行。5.2.7苯并a芘按GB 5009.27的规定进行。5.2.8浸出溶剂残留量按GB 5009.262的规定进行。5.3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7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Q/STXJ 0002S-20194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和标签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7.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3运输产品运输有专用的工具,运输过程应加遮盖,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以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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