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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N 0001 S-2022 梅菜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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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N 0001 S-2022 梅菜干 2022
Q/RN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RN 0001 S2022 梅菜干 2022-03-01 发布 2022-03-31 实施 梅州榕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14004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0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RN 0001 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为规范本企业梅菜干的生产,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起草单位:梅州榕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荣生。本文件为首次发布。Q/RN 0001 S2022 1 梅菜干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梅菜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新鲜芥菜为原料,经预处理、晾晒(或热风干燥)、热水烫漂后浸泡、清洗、晾晒(或热风干燥)、加入高粱酒蒸煮、晾晒(或热风干燥)、再加入高粱酒蒸煮、晾晒(或热风干燥)、第三次加入高粱酒蒸煮、晾晒(或热风干燥)、分切、筛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梅菜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新鲜芥菜应新鲜、无腐烂并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2 高粱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Q/RN 0001 S2022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及滋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及滋味 性 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无霉变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30 铅(以 Pb 计)a,mg/kg 0.29 a 以鲜品计,其干制品以相应新鲜原料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折算。3.4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及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取样品适量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形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进行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进行测定。Q/RN 0001 S2022 3 5.3 净含量要求检验 按JJF 1070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5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1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2.4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7.1.2 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Q/RN 0001 S2022 4 产品采用塑料袋或纸袋或纸罐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应分别符合 GB 4806.7、GB 4806.8、GB 9683的规定;并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采用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有防鼠、防虫设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 10 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 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以标签标注为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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