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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TGS 0001 S-2022 复合蛋白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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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TGS 0001 S-2022 复合蛋白饮料 2022 复合 蛋白 饮料
复合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备案号:Q/MTGS宁夏蒙天乳业企业标准Q/MTGS 0001S2022QB64/0002S-20222022-01-04 发布2022-01-04 实施宁夏蒙天乳业有限公司发 布Q/MTGS 0001S2022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考了GB 7101-2015饮料确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 Q/MTGSS-2021。本标准与 Q/MTGSS-202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宁夏蒙天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蒙天乳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贵。Q/MTGS 0001S20221复合蛋白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仁、核桃仁、黑芝麻、黄豆、黑豆等不同的植物果实经烘烤研磨制成浆液,添加水、白砂糖、乳或乳制品等辅料,经加工调配制成的不同类型的复合蛋白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GB/T 1532 花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 饮料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尿酶的定性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卫生规范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根据配方不同,产品分为以下两类:a)八珍早餐复合蛋白饮品(以花生、乳粉、固体麦精、复合谷物粉等为原料制成);b)核桃复合蛋白饮品(以花生、核桃仁等为原料制成)。Q/MTGS 0001S202224技术要求4.1原辅料4.1.1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4.1.2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要求。4.1.3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并经净化处理。4.1.4红枣应符合 GB 5835 的要求。4.1.5核桃仁应符合 GB 16326 的要求。4.1.6生乳应符合 GB 19301 的要求。4.1.7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4.1.8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品种复合蛋白饮料应有的自然色泽,色泽正常。滋味和气味具有该品种复合蛋白饮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呈均匀细腻的浊状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无分层现象。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5.0蛋白质,g/100ml1.0脂肪,g/100ml1.0脲酶试验1)阴性总砷(以 As)计,mg/L0.2铅(Pb),mg/L0.05注:1)仅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的产品Q/MTGS 0001S20223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100大肠菌群,cfu/ml 或 cfu/g52110酵母菌,cfu/ml10霉菌数,cfu/ml10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7试验方法7.1感官指标应在感官检验室内或在符合感官检验要求的其它检验室内,检验产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用目测、品尝的方法进行。7.2理化指标7.2.1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7.2.2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7.2.3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7.2.4脲酶试验按 GB/T 5009.183 规定的方法检验。7.2.5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检验。7.3微生物指标7.3.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酵母菌,霉菌数按 GB 478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7.3.2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Q/MTGS 0001S202248.1出厂检验8.1.1出厂时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8.2型式检验8.2.1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上次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组批和抽样8.3.1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8.3.2自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3 瓶(盒、袋)进行感官检验;取 6 瓶(盒、袋)进行净含量检验;5 瓶(盒、袋)进行理化检验;5 瓶(盒、袋)进行微生物检验。8.4判定规则8.4.1出厂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按 8.4.2 条复检判定。8.4.2在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可自同一批组中再次随机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判为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不合格时判为产品不合格;但微生物项目不合格时则不进行复检,直接判为产品不合格。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包装包装材料符合相应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包装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运输运输工具、车辆应清洁、卫生,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9.4贮存产品应常温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日晒、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码放应离地10以上,离墙20以上.Q/MTGS 0001S20225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瓶装为180天,袋装为90天。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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