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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JK 0001 S-2021 铁皮石斛冻干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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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JK 0001 S-2021 铁皮石斛冻干粉 2021 铁皮 石斛 干粉
-1-Q/MSJK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SJK 0001S-2021铁皮石斛冻干粉铁皮石斛冻干粉2021-10-15 发布2021-10-30 实施贵州苗氏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QMSJK 0001S-2021-1-前前 言言本文件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编制。本文件由贵州苗氏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苗氏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孝云。QMSJK 0001S-2021-2-铁皮石斛铁皮石斛冻干冻干粉粉1 1 范围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铁皮石斛冻干粉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新鲜铁皮石斛茎为原料,经原料整理、清洗、切制、低温冷冻干燥、粉碎、包装等特定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类产品:铁皮石斛冻干粉。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200.1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NY/T 761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QMSJK 0001S-2021-3-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DBS 52/04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第一部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算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要求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鲜铁皮石斛茎的品种及质量应符合 DBS 52/048 的相关规定。3.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绿色至浅黄绿色取适量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外观形态、杂质;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将样品置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泡后,嗅其香气,尝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形态粉末状,无结块。冲泡后呈混悬状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卫生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2.0GB 5009.3总灰分/(g/100g)6.0GB 5009.4 第一法多糖(以无水葡萄糖计)/(g/100g)25.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一部 铁皮石斛 多糖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 或 GB 5009.268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 或 GB 5009.268镉(以 Cd 计)/(mg/kg)0.2GB 5009.15 或 GB 5009.268二氧化硫残留量/(g/kg)不得检出GB 5009.34QMSJK 0001S-2021-4-3.4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农药残留限量项目a最大残留量检验方法百菌清/(mg/kg)5.0NY/T 761丙环唑/(mg/kg)1.0GB 23200.113甲霜灵/(mg/kg)0.2GB 23200.113苯醚甲环唑/(mg/kg)0.2GB 23200.113毒死蜱/(mg/kg)1.0GB 23200.113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5.0GB 23200.113a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规定的药用植物石斛(干)要求。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2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2103GB 4789.10 第二法霉 菌50GB 4789.15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3.7 食品添加剂3.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4 4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4.1 组批按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最小独立包装(不少于 1000 克)样品,平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QMSJK 0001S-2021-5-4.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明后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多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检验。4.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 3.23.7 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5 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双倍抽取同批次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5 5标志、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5.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应按相关规定标注“食用量5 克/天”、“婴幼儿、孕妇及乳母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5.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产品应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剧烈振动,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出货采取先进先出的原则。5.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储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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