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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JL 0066 S-2019 麦金利牌蛋白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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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JL 0066 S-2019 麦金利牌蛋白粉 2019 麦金利牌 蛋白粉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JLQ/MJL 0066 S-2019代替:Q/MJL 0066 S-2016麦金利牌蛋白粉2019-01-14 发布2019-02-20 实施深深圳圳市市麦麦金金利利实实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30457S-2018备案日期:2018年12月14日Q/MJL 0066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替代 Q/MJL 0066 S-2016,本标准与 Q/MJL 0066 S-2016 的不同之处:补充、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出厂检验项目本标准由深圳市麦金利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麦金利实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焱平、曾雪萍。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 2016 年 06 月 24 日,于 2018 年 11 月 05 日第一次修订。Q/MJL 0066S-20191麦金利牌蛋白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麦金利牌蛋白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蛋白粉、乳清蛋白粉、脱脂奶粉、全脂奶粉为主要原料,经过筛、混合、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增强免疫力保健功能的麦金利牌蛋白粉,其标志性成分为蛋白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M 族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3技术要求Q/MJL 0066S-201923.1原料要求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1.1大豆蛋白粉应符合GB 20371中分离蛋白的规定。3.1.2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 11674的规定。3.1.3脱脂奶粉、全脂奶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白色至淡黄色滋味、气味具大豆和乳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性状疏松、干燥的流动性粉末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3.4标志性成分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标志性成分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g/100g703.5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8.0灰分,%8.0铅(以 Pb 计),mg/kg0.5总砷(以 As 计),mg/kg0.3总汞(以 Hg 计),mg/kg0.3黄曲霉毒素 M1,g/kg5.03.6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g0.92霉菌,cfu/g25Q/MJL 0066S-20193酵母,cfu/g25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3.7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7.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和(或)有关规定。3.8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7405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GB 16740的规定检验。5.2蛋白质按GB 5009.5的规定检验。5.3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检验。5.4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检验。5.5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检验。5.6总砷按GB 5009.11的规定检验。5.7总汞按GB 5009.17的规定检验。5.8黄曲霉毒素 M1按GB 5009.24的规定检验。5.9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检验。5.10大肠菌群按GB 4789.3MPN计数法的规定检验。5.11霉菌、酵母按GB 4789.15的规定检验。5.12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的规定检验。5.13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按照JJF 1070的规定检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原辅料不合格不得入库。Q/MJL 0066S-20194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标志性成分、微生物指标(致病菌除外)、净含量。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方法每批按3/1000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750g。其中250g用于理化实验,250g用于微生物试验,250g用于留样。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GB/T 191、GB 7718、GB 16740、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包装的标签内容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7.2包装7.2.1包装材料及质量要求产品包装材料符合我国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7.2.2产品规格5g/袋。7.3运输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7.4贮存贮存产品的仓库应当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太阳曝晒。本产品需密封,置干燥处,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7.5保质期本产品在符合上述运输、储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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