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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JY 0003 S-2021 黄参酒 (山丹野胡萝卜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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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JY 0003 S-2021 黄参酒 山丹野胡萝卜酒 2021 山丹 胡萝卜
Q/SXJY0003S2021甘肃塞乡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XJY甘甘肃肃塞塞乡乡酒酒业业食食品品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发布2021-06-06 发布2021-06-06 实施黄参酒(山丹野胡萝卜酒)Q/SXJY0003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Q/SXJY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塞乡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仁斐王坤翟雪娟秦嬴中王海涛本标准于2021年06月06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SXJY0003S20211黄参酒(山丹野胡萝卜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参酒(山丹野胡萝卜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粮谷类或其他)蒸馏酒为酒基,黄参为主要原料,经浸提、陈酿、调兑、过滤、灌装(瓶中加入或不加入黄参)而制成的黄参酒(山丹野胡萝卜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7588露酒SN/T 4592出口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T/AHFIA 004食品中总皂苷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Q/SXJY0003S202123.1.1 黄参:也称为山丹野胡萝卜(Daucus carota L.var.sativa DC.),应新鲜,无腐烂、无病虫害、无严重疤痕和机械伤,污染物限量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符合GB 2763的规定。3.1.2 蒸馏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外观酒液内含或不含黄参,本品允许有少量浸提物沉淀GB/T 15038色泽金黄色,澄清透明香气具有黄参独特的香气以及醇和的酒香滋味醇和、甘冽、丰满、舒顺、绵柔风格具有黄参酒独特的风格杂质无正常视力下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25.0GB 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6.0GB/T 15038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GB/T 15038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27588 附录 A 和 GB/T 10345总黄酮(以芦丁计),mg/L50SN/T 4592总皂苷,%0.01T/AHFIA 004注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差为1.0%vol。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粮谷类蒸馏酒基其他蒸馏酒基甲醇b,g/L0.51.8GB 5009.266氰化物b(以 HCN 计),mg/L8.0GB 5009.36铅(以 Pb 计),mg/L0.2GB 5009.12注 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vol 乙醇折算。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Q/SXJY0003S20213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6瓶(以500ml/瓶计),3瓶用于检验,3瓶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酒精度、总酸、总酯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7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容器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Q/SXJY0003S20214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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