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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RMB 0003 S-2021 调味品发酵专用炒小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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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RMB 0003 S-2021 调味品发酵专用炒小麦 2021 调味品 发酵 专用 小麦
江 苏 瑞 牧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RMB 0003S-2021 调味品发酵专用炒小麦 2021-10-08 发布 2021-10-29 实施 江苏瑞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SRMB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49 9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1 0-2 8Q/SRMB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铅(以 Pb 计)0.1mg/kg 污染物限量指标严于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谷物及其制品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铅(以 Pb 计)0.2mg/kg 指标。本标准由江苏瑞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雄、李向红、刘龙成。本标准于 2021 年 9 月首次发布J S Q BQ/SRMB 0003S-2021 1 调味品发酵专用炒小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专用炒小麦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为原料,经选料、磁选、去石、筛理、去杂、色选、烘炒、计量包装而成的 调味品发酵专用炒小麦(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Q/SRMB 0003S-2021 2 3 要求 3.1 原辅料 小麦应符合 GB 1351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气味 特有的炒麦香味,无霉味及其他不良气味 GB/T 5492 色泽 深金黄色至深棕黄色 组织状态 颗粒饱满、完整 杂质 无虫害,干净、无杂质,无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6.0 GB 5009.3 粗蛋白质,g/100g 13.0 GB 5009.5 3.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1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3.5 炒小麦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15、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按 JJF 1070 执行。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面粉厂应符合GB 14881、GB 13122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感观指标 按GB/T 5492进行。4.2 理化指标 4.1.1 水分按 GB 5009.3进行。4.2.2 粗蛋白按 GB 5009.5进行。J S Q BQ/SRMB 0003S-2021 3 4.2.3 铬按 GB 5009.123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抽样 按 GB/T 5491 规定的方法抽取。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明。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和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感官指标、水分、粗蛋白(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参考净小麦型式检验结果)。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任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6.3 运输 运输器具应洁净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运输过程中应严防雨淋、受潮。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成品库房中。6.4.2 包装物件应码放距地面 10cm 以上,注意防虫、防鼠、防潮。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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